(适用於前身为幼儿中心并由2005年9月起转向教育局领取上述津贴的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发还租金的安排
(a) | 发还的租金会於每月存入贵校帐户。 | |
(b) | 所有获发还租金的幼稚园(包括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必须符合教育统筹局通告第2/2004号列出有关监察制度的标准。 | |
(c) | 即使租金额维持不变,贵校亦必须於新租约开始生效前(最好三个月前)呈交新租约,以便本局考虑发还款项事宜。 发还的租金额将视乎差饷物业估价署的建议(如适用)及可得的政府经费而定。 如未能在所述期限内呈交新租约,本局可能会暂停发还津贴。 | |
(d) | 若租约期长於两年,本局保留於租约期满前,视乎差饷物业估价署的建议,调整发还租金额的权利。 | |
(e) | 如租金额、租约内容(包括续订租约)或学校占用面积等项目有任何变动,贵校必须向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联合办事处 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 |
发还差饷及地租的安排
(f) | 发还的差饷及地租会於每月(如果是每季缴费,则在每季的第一个月内)存入贵校帐户。 | |
(g) | 由於迟交差饷/地租而遭徵收的附加费,一概不予发还。 | |
(h) | 若差饷及/或地租因重估校舍的应课差饷租值而有所调整,学校须使用「差饷及/或地租调整通知书」 立刻通知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联合办事处。 |
发还「其他费用」*的安排
* | 「其他费用」只适用於在紧接2005年9月前向社会福利署领取有关津贴的幼儿中心。 | |
(i) | 贵校须先行缴付有关费用,然後将收据(或已核证的收据副本)寄交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联合办事处, 以便日後发还款项。 发还的款项会於每月存入贵校帐户。学校可使用「其他费用」发还通知书 |
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联合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