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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资料库] 教师发展

问与答

 

2007/08至2011/12学年幼稚园校长及教师修读认可的在职幼儿教育课程

可获发还全部/部份课程费用

 

1.

问:

是否只有修读认可课程名单上的课程才可获发还课程费用?如果修读本地的幼儿教育硕士课程,是否便不可以得到学费发还?

 

 

答:

在学前教育新措施下,我们希望可以进一步提升在职校长及教师的专业水平。我们预期在2011/12学年完结前,所有在职校长及/或拟任校长将会修毕「校长证书课程」;并鼓励所有在职校长取得幼儿教育学士学位。我们期望所有在职幼稚园教师将会在2011/12学年完结前修毕幼儿教育证书。

为协助所有校长及教师完成既定的政策目标,任职于参加学券计划私立独立幼稚园或没有参加学券计划幼稚园的校长及教师,如按政策目标修读其中一个幼儿教育学位课程/校长证书课程或认可的幼儿教育文凭,可于2011/12学年年底前申请发还最多50%的学费,资助上限为港币60,000元。至于参加学券计划的非牟利幼稚园,会由2007/08至2010/11学年获得一项教师专业发展资助。有关幼稚园的校长及教师获发还的学费资助额,不会少于不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校长及教师。这可确保所有在职幼稚园教师和校长均获得相同的鼓励及机会于2011/12学年完结前提升专业资历。

因此,有关认可课程的名单乃根据上述的政策目标制定,然而,在参加学券计划的非牟利幼稚园任职的校长及教师均已或将会取得政策目标所定资历的前提下,如校长及/或教师有计划作进一步的资历进修,幼稚园可以在每年呈交的教师发展计划书作出建议,教育局会按个别情况审批。

 

2.

问:

是否只是在职教师修读认可课程名单上的课程才可获发还课程费用?

 

 

答:

是。在政策目标下,在2007/08学年至2011/12学年的现职幼稚园校长及任教幼稚园幼儿班、低班或高班完整课程的现任全职教师,均符合资格获发还学费。全职教师包括幼稚园全职聘用以任教上午时段及/或下午时段及/或上午及下午时段完整课程的教师,但并不包括代课及临时教师。

 

3.

问:

请问修读职前的幼儿教育课程是否可以获得发还课程费用?

 

 

答:

不可以。根据现行的政策,职前幼儿教育课程学费由学员自付。

 

4.

问:

我正修读认可课程名单上的课程,并会于2007/08学年前完成,但毕业典礼应在2007/08学年后举行,是否会获学费发还?

 

 

答:

课程费用发还只适用于在2007/08学年至2011/12学年完结前校长及/或教师修读的认可课程。在2007/08学年前已完成的课程并不适用。

 

5.

问:

如果我所持有的为非本地的学历或专业资格,可以怎样处理?

 

 

答:

根据现行的政策,所有非本地的资历都须作个别评审,有关人士可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申请,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6.

问:

如果我已是一位注册教师,可否在幼稚园任教,是否仍须报读幼儿教育证书(包括学位教师教育文凭(幼儿教育))或幼儿教育学士学位课程?

 

 

答:

具认可师资训练的注册教师可以受聘于任何学校;然而,我们鼓励未拥有幼儿教育证书资历的幼稚园教师报读相关课程,以提升专业水平。

 

7.

问:

是否只有当教师在日间修读在职课程时,幼稚园才可以使用教师发展津贴聘用代课教师替代这些教师?

 

 

答:

不是。在「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下,除了为合资格的学童家长提供学费资助外,同时亦会资助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每所参加学券计划的非牟利幼稚园的教师专业发展津贴按每名合资格学童作单位计算,而有关津贴必须按优先次序用于下列三项特定的范畴:

(i)    课程学费发还;

(ii)   聘用代课教师以减轻正在受训教师的工作量;

(iii)  提供校本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聘用代课教师是三项指定使用范畴中的第二项优先项目。在校长及教师拟定经商议的进修计划并已确定有足够的款项以备作课程学费发还的前提下,幼稚园可使用有关拨款聘请代课教师以纾缓修读认可课程的教师工作量。幼稚园不可以使用教师专业发展的拨款聘请额外的教师或支援人员。

 

8.

问:

如果现职教师获任教的幼稚园准予修读全日制的课程,是否仍可获发还课程学费?

 

 

答:

职前幼儿教育课程学费由学员自行支付。「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下的教师专业发展津贴乃专为在职的教师而设,在职幼稚园班级教师如修读认可课程名单上的课程便可获发还课程学费。如有特别的情况,幼稚园应在每年呈交的教师发展计划书清楚说明,以便教育局作个别情况考虑。

 

 

2007 年3月 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