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差饷宽减 |
财政司司长在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公布宽减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首个季度的差饷,以每户1,000元为上限。有关差饷津贴的安排如下︰
(a) | 按季给予资助学校、直接资助计划学校、按位津贴学校和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前身为资助幼儿中心)#的差饷津贴 | |
(i) 每季差饷超过1,000元的学校 在二零二四年四月至二零二四年六月的差饷津贴中,扣除1,000元差饷。 (ii)每季差饷少于1,000元的学校 二零二四年四月至二零二四年六月的差饷津贴将不会发放。
| ||
(b) | 按月给予资助特殊学校、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包括前身为资助幼儿中心)#和自修室的差饷津贴 | |
二零二四年四月至二零二四年六月的差饷津贴将会按月相应扣减,用以抵销相等的差饷宽减额。
| ||
(c) | 因应适用的情况,根据注明款额已付的征收差饷通知书发还款项或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直接缴纳差饷的安排(适用于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非牟利私立/私立独立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和专上学院) | |
现行安排维持不变。 |
如有查询,请按以下学校类别与教育局非经常及幼稚园津贴组/经常津贴组联络:
# 无论幼稚园或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是否获准参加幼稚园教育计划
发还地租 |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及《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年期不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并属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承租人每年须缴纳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 的地租,方可获得续期。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批出的一切土地契约,不论涉及的土地位于港岛、九龙或新界,承租人亦一律须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缴纳地租。
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可就其学校部分申请发还地租。现时已获当局发还差饷的学校,校监可把申请书连同有关缴付地租的通知书,一并递交所属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办理。至于新申请发还差饷及地租的学校,则须递交当局根据香港法例第112 章《税务条例》第88 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以资佐证。
如有查询,请向所属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联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