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 返回
目录 > 有关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层面
-
幼稚园教育
-
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评估
-
基本能力评估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生涯规划教育及升学就业辅导
-
生涯规划教育
-
商校合作计划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安全事宜
-
学生安全
-
校巴服务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非华语学童
-
非华语学童教育服务
-
最新资讯
-
概览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计划及设施
-
计划
-
设施
< 返回
目录 > 教师相关 >
资格、培训与发展
-
资格
-
培训
-
发展
< 返回
目录 > 学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报告
-
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九号报告书小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公共及行政相关 >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工程招标公告
主要內容

差饷与地租

 

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差饷宽减

 

 

财政司司长在二零二至二五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公布宽减二零至二年度首个季度的差饷,以每户1,000元为上限。有关差饷津贴的安排如下︰

 

  

(a)按季给予资助学校、直接资助计划学校、按位津贴学校和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前身为资助幼儿中心)#的差饷津贴
  

(i) 每季差饷超过1,000元的学校

    在二零二四年四月至二零二四年六月的差饷津贴中,扣除1,000元差饷。

(ii)每季差饷少于1,000元的学校

    二零二年四月至二零二月的差饷津贴将不会发放。

 

(b)按月给予资助特殊学校、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包括前身为资助幼儿中心)#和自修室的差饷津贴
 

 

二零二四年四月至二零二四年六月的差饷津贴将会按月相应扣减,用以抵销相等的差饷宽减额。

 

(c)

因应适用的情况,根据注明款额已付的征收差饷通知书发还款项或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直接缴纳差饷的安排(适用于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非牟利私立/私立独立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和专上学院)

 

 

现行安排维持不变。

 

 

如有查询,请按以下学校类别与教育局非经常及幼稚园津贴组/经常津贴组联络:

 

非经常及幼稚园津贴组  
参加幼稚园教育计划的幼稚园2892 6465
  
经常津贴组  
资助小学2892 6232
资助中学2892 6233
资助特殊学校2892 6234
直接资助计划学校、按位津贴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2892 6235
其他2892 5766

 

 # 无论幼稚园或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是否获准参加幼稚园教育计划

 

 发还地租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及《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年期不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并属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承租人每年须缴纳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3% 的地租,方可获得续期。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批出的一切土地契约,不论涉及的土地位于港岛、九龙或新界,承租人亦一律须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缴纳地租。 

 

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可就其学校部分申请发还地租。现时已获当局发还差饷的学校,校监可把申请书连同有关缴付地租的通知书,一并递交所属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办理。至于新申请发还差饷及地租的学校,则须递交当局根据香港法例第112 章《税务条例》第88 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以资佐证。

 

如有查询,请向所属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