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校董会的成员 | 人数 | 替代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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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团体校董 | 最高可达总人数60% * | 不可多于1名 |
校长 | 当然成员 | 不适用 |
教员校董 | 不少于1名 | 凡章程容许提名不超过1名教员校董,则设1名替代教员校董 |
家长校董 | 不少于1名 | 凡章程容许提名不超过1名家长校董,则设1名替代家长校董 |
校友校董 | 凡有提名,1名或多于1名 | 不适用 |
独立校董 | 不少于1名 | 不适用 |
(*计算办学团体校董人数上限时,所有替代校董不计算在内。)
相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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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选举 :
根据条例第40AL条指明的校董类别
| 须经选举产生 | 产生方式 | 可设替代校董 | 组成规定的豁免 (第40AR条) | 相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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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团体校董 | × | - 由办学团体根据章程提名 | ✔ | × |
第40AM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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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 × | (当然校董) | × | × |
第40AL(2)(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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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校董 | ✔ | - 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 所有教员有均等的参选权 - 所有教员有均等的投票权 | ✔ | 筹办中学校的首任教员校董: 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一年内注册 |
第40AN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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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校董 | ✔ | - 透过认可家教会进行 - 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 所有家长有均等的参选权 - 所有家长有均等的投票权 | ✔ | 筹办中学校的首任家长校董: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年内注册 现有学校的首任家长校董: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个月内注册 |
第40AO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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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校董 | ✔ | - 透过认可校友会进行 或 - 由法团校董会根据章程提名(如没有人获校友会提名) | × | × |
第40AP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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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校董 | × | - 由法团校董会根据章程委任 | × | 首任独立校董: 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一年内注册 |
第40AQ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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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学校订定一套公平而开放的选举制度,以选出有代表性的人士担任校董,教育局已制订各类校董选举指引,以供相关界别人士参考 : |
下载 : 教员校董选举指引 (31/10/2014) (545 KB) |
下载 : 家长校董选举指引 (31/10/2014) (611 KB) |
下载 : 校友校董选举指引 (22/9/2023) (448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