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二 ○ 一 五 年 度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经 展 开 。 这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一 所 位 于 东 涌 108 区 的 拟 建 新 校 舍 , 供 合 资 格 的 团 体 申 请 ,以 营 办 一 所 为 轻 度 、中 度 及 严 重 智 障 儿 童 而 设 并 附 设 宿 舍 的 特 殊 学 校 。
请 按 此 浏 览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闻 稿 。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浏 览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详 细 资 料 , 请 按 此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和 办 学 计 划 书
有 意 申 请 有 关 校 舍 的 团 体 , 请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请 :
(1) |
申 办 团 体 须 提 交 一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 连 附 件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页 ) 以 及 不 超 过 两 页 的 摘 要 ; 申 办 团 体 可 引 用 其 他 现 时 营 办 的 学 校 ( 包 括 或 不 包 括 宿 舍 服 务 ) 及 其 办 学 表 现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
|
(2) |
就 办 学 计 划 书 而 言,载 于 超 过 上 述 第 (1) 项 的 页 数 限 制 的 页 面 内 容 将 不 被 考 虑 。
|
(3) |
就 每 一 个 完 整 的 申 请 而 言,有 意 申 办 学 校 的 团 体 , 须 向 教 育 局 递 交 以 下 文 件 :
(i)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上 列 文 件 必 须 于 二 ○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
(4)
|
迟 交 或 未 填 妥 , 以 及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概 不 受 理 。
|
时 间 表
二 ○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截 止 递 交 申 请
|
二 ○ 一 五 年 五 月 / 六 月 ( 暂 定 ) | 举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会 议 ( 如 有 需 要 , 将 会 邀 请 申 办 团 体 阐 述 其 办 学 计 划 书 )
|
二 ○ 一 五 年 七 月 / 八 月 ( 暂 定 ) | 公 布 分 配 结 果
|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 请 按 此 。
邀 请 有 关 团 体 提 出 申 请 及 提 交 详 细 办 学 计 划 书 一 事 属 非 约 束 性 ,既 不 会 对 任 何 一 方 构 成 有 关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的 依 据 ,亦 不 会 令 政 府 负 上 任 何 法 律 义 务 ;同 时 不 会 妨 碍 校 舍 分 配 委 员会/政 府 日 后 进 行 的 审 查,亦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任 何 行 动,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不 论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多 寡。这 次 邀 请 并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把 校 舍 于 任 何 时 间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关 方 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