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经 展 开 。 这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五 所 幼 稚 园 校 舍 , 供 合 资 格 的 申 办 团 体 申 请 作 营 办 非 牟 利 幼 稚 园 之 用 。
请 按 此 浏 览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闻 稿 。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浏 览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详 细 资 料 , 请 按 此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和 办 学 计 划 书
有 意 申 请 该 所 校 舍 的 团 体 , 请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请 :
(1) | 申 办 团 体 须 提 交 一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 连 附 件 不 得 超 过 十 页 ) 以 及 不 超 过 两 页 的 摘 要 ; 申 办 团 体 可 引 用 其 他 现 时 营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办 学 表 现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 如 申 办 团 体 计 划 透 过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搬 迁 一 所 现 有 的 学 校, 须 提 交 家 长 及 教 师 对 学 校 搬 迁 计 划 意 见 的 资 料 。 |
(2) | 就 办 学 计 划 书 而 言,载 于 超 过 上 述 第 (1) 项 的 页 数 限 制 的 页 面 内 容 将 不 被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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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 意 申 办 学 校 的 团 体 , 须 向 教 育 局 递 交 以 下 文 件 :
(i)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ii)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即 申 办 团 体 注 册 成 立 的 文 件 和 豁 免 缴 税 证 明 文 件 ] 一 份 ; (iii) 办 学 计 划 书、摘 要 及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 列 明 学 校 名 称、 地 址 及 所 属 类 别 (如 有 的 话)) 一 式 十 九 份 ,连 同 两 只 载 有 有 关 资 料 的 光 碟 ;及 (iv) 其 他 于 申 请 表 格 中 列 出 所 需 的 文 件 各 一 份。
上 列 文 件 必 须 于 二 零 一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
(4) | 迟 交 或 未 填 妥 , 以 及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概 不 受 理 。 |
时 间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 截 止 递 交 申 请 |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至 十 一 月 ( 暂 定 ) | 举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会 议 ( 如 有 需 要 , 将 会 邀 请 申 办 团 体 阐 述 其 办 学 计 划 书 ) |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 暂 定 ) | 公 布 分 配 结 果 |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 请 按 此 。
邀请有关团体提出申请及提交详细办学计划书一事属非约束性,既不会对任何一方构成有关校舍分配的任何形式的要约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要约的依据,亦不会令政府负上任何法律义务;同时不会妨碍校舍分配委员会/政府日后进行的审查,亦不会迫使政府必须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批准或不批准任何校舍分配,不论已接获的申请数目多寡。这次邀请并不会迫使政府必须把校舍于任何时间分配予任何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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