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办 学 的 团 体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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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按《公 司 条 例 》(第 622 章) 注 册 成 立,而 其 章 程 细 则 必 须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 建 校 用 地 所 需 的 ( 标 准 条 文 ) (注); 或 (b) 按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在 审 阅 该 团 体 的 章 程 后 , 认 为 可 获 考 虑 分 配 校 舍 / 建 校 用 地 ; 及 |
(2) |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 |
(注) | 新 《 公 司 条 例 》( 第 622 章 ) 于2014 年 3 月 3 日 已 生 效 , 根 据 新 《 公 司 条 例 》 第 98 条 , 在 紧 接 新 《 公 司 条 例 》 生 效 日 期 前 , 载 于 原 有 公 司 的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的 条 件 , 均 须 视 为 该 公 司 的 章 程 细 则 的 条 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