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持续专业发展的理念架构」依据以下抱负和使命推进:
抱负:透过持续专业发展,确保校长的才能得以不断提高,成为专业的领导和行政人才,使学校每一名学生都能达致全人发展。
使命:使校长成为能干的学校领导人,使学校成为充满活力干劲并具问责精神的专业学习社群,以面对不断求取进步的知识型社会的挑战; 以及建立校长之间互相交流支援的风气,并尽量提供机会,让校长参 与持续专业发展活动。
校长是推动优质教育的关键人物。只有透过持续专业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校长的领导才能及专业水平。故此,当时的教育署在二零零二年二月至四月期间谘询了教育界有关校长持续专业发展的安排。教育委员会辖下的校长专业发展小组经慎重考虑所收集到的意見後,建议接纳载於《校长持续专业发展》谘询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小组的建议其後亦获得教育委员会和师训及师资谘询委员会的确认。
当时的教育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发出教育署行政通告第31/2002号 (现为教育局通告第31/2002号) 及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发出教育统筹局通告第32/2003号 (现已被二零二四年发出之教育局通告第1/2024号所取代) 公布推行的细节。主要的建议如下:
拟任校长
(a) 由2004/05学年开始, 拟任校长必须同时符合有关的晋升条件及获得校长资格认证, 才会被考虑聘任为校长。
新入职校长
(b) 由2002/03学年起, 新入职校长在入职後首兩年必须:
(i) 修毕特定专业发展课程;
(ii) 根据个人及学校的需要, 參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及
(iii) 每年向办学团体 / 校董会 / 法团校董会提交个人持续专业发展资料册。
在职校长
(c) 由2002/03学年起, 在职校长每年须參加约50小时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 而在三年间, 应至少參加150小时的活动。
(d) 在职校长必须参与以下三大模式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 : (i) 有系统学习(ii) 实践学习及 (iii) 为教育界及社会服务,并将每一模式在一个三年周期内的时数上限和下限分别定为九十和三十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