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一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提 問 者 : 楊 耀 忠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建 議 將 85% 的 小 一 學 位 按 " 就 近 入 學 " 的 原 則 分 配 , 並 鼓 勵 中 、 小 學 建 立 聯 繫 , 以 便 小 六 學 生 直 接 升 讀 與 有 關 小 學 有 聯 繫 的 中 學 , 有 評 論 指 該 等 建 議 會 導 致 更 多 家 長 虛 報 住 址 , 或 遷 往 心 目 中 學 校 所 屬 學 校 網 的 地 區 居 住 , 從 而 使 其 子 女 有 更 大 機 會 入 讀 該 等 學 校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過 去 5 年 , 當 局 每 年 接 獲 多 少 宗 涉 及 家 長 虛 報 住 址 的 投 訴 ;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該 等 投 訴 及 有 關 結 果 為 何 ; 及 |
|
( 二 ) |
現 時 有 否 措 施 防 止 家 長 虛 報 住 址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現 時 , 教 育 署 根 據 「 小 一 入 學 統 籌 辦 法 」 分 配 官 立 及 資 助 小 學 一 年 級 學 位 。 在 這 安 排 下 , 全 港 會 被 劃 分 為 若 干 個 學 校 網 , 申 請 人 會 根 據 其 住 址 被 編 入 一 個 學 校 網 。 整 項 過 程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 即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階 段 及 「 統 一 派 位 」 階 段 。 在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階 段 , 每 所 小 學 可 自 行 取 錄 向 該 校 申 請 入 學 的 兒 童 , 人 數 以 該 校 全 部 小 一 學 額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為 上 限 ; 餘 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將 由 教 育 署 透 過 「 統 一 派 位 」 分 配 給 居 住 在 網 內 的 兒 童 。 不 過 , 學 校 在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上 亦 有 一 定 限 制 : 根 據 教 育 署 規 定 , 至 少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全 校 小 一 學 額 應 分 配 給 居 於 其 學 校 網 的 兒 童 。
學 生 家 長 可 選 擇 是 否 參 加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 若 申 請 人 不 參 加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 教 育 署 會 安 排 「 統 一 派 位 」 。 若 申 請 人 在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階 段 未 能 獲 得 學 校 取 錄 , 也 會 自 動 被 轉 由 教 育 署 「 統 一 派 位 」 。 而 所 有 「 統 一 派 位 」 均 會 按 申 請 人 所 屬 的 學 校 網 進 行 。 由 此 可 見 , 申 請 人 的 居 住 地 址 在 「 小 一 入 學 統 籌 辦 法 」 ( 包 括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階 段 及 「 統 一 派 位 」 階 段 ) 中 會 是 一 個 考 慮 的 因 素 。
教 育 署 收 到 家 長 虛 報 住 址 的 投 訴 後 , 會 翻 查 有 關 家 長 在 報 名 時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 以 及 所 申 報 住 址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水 / 電 / 煤 氣 / 電 話 收 費 單 、 已 蓋 釐 印 租 約 、 差 餉 單 、 公 屋 租 咭 等 ) 影 印 本 。 若 有 任 何 懷 疑 , 教 育 署 會 約 見 有 關 家 長 或 要 求 他 們 提 供 其 他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如 發 現 家 長 虛 報 住 址 , 申 請 人 參 加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的 資 格 將 會 被 取 消 , 他 只 能 在 「 統 一 派 位 」 階 段 根 據 其 真 實 地 址 所 屬 的 學 校 網 獲 分 配 學 位 。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家 長 虛 報 住 址 的 投 訴 數 目 及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
|
學 年 |
投 訴 數 目 |
調 查 結 果 |
1995 - 1996 |
1 |
投 訴 不 成 立 |
1996 - 1997 |
4 |
投 訴 不 成 立 |
1997 - 1998 |
2 |
投 訴 人 沒 有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 以 致 無 法 調 查 |
1998 - 1999 |
4 |
2 宗 投 訴 不 成 立 2 宗 投 訴 成 立 。 申 請 人 參 加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的 資 格 被 取 消 。 |
1999 - 2000 ( 截 至 2000 年 5 月 22 日 ) |
1 |
投 訴 不 成 立 |
( 二 ) |
在 現 行 「 小 一 入 學 統 籌 辦 法 」 中 , 我 們 有 下 列 措 施 防 止 家 長 虛 報 住 址 :
- 家 長 在 「 小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 上 須 聲 明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 包 括 住 址 ) 全 屬 正 確 無 訛 。 若 被 發 現 虛 報 資 料 , 申 請 人 參 加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的 資 格 會 被 取 消 , 他 只 能 夠 參 加 「 統 一 派 位 」 ;
- 若 家 長 參 加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 他 須 向 希 望 其 子 女 能 夠 入 讀 的 官 立 或 資 助 小 學 親 身 遞 交 「 小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 , 並 在 交 表 時 攜 帶 所 申 報 住 址 證 明 文 件 ( 如 水 / 電 / 煤 氣 / 電 話 收 費 單 、 已 蓋 釐 印 租 約 、 差 餉 單 、 公 屋 租 咭 等 ) 的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由 學 校 即 時 檢 查 有 關 文 件 。 此 外 , 教 育 署 亦 會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及 一 月 抽 樣 到 學 校 檢 查 所 收 集 的 申 請 表 及 文 件 。 若 發 現 文 件 有 不 妥 當 或 不 足 的 地 方 , 教 育 署 會 要 求 家 長 提 交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或 約 見 家 長 面 談 ; 及
- 若 家 長 不 參 加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 而 選 擇 由 教 育 署 安 排 「 統 一 派 位 」 , 他 須 向 教 育 署 親 身 遞 交 「 小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 , 並 在 交 表 時 攜 帶 所 申 報 住 址 的 證 明 文 件 ( 如 上 文 之 第 (ii) 段 所 述 的 文 件 ) 。 教 育 署 會 即 時 檢 查 有 關 文 件 , 以 確 保 資 料 正 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