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社會需要」的準則
第一類:
因父母其中一方從事全職工作(即每月工作120小時或以上)而另一方又需每月工作104小時或以上,以致兒童未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的照顧。
第二類:
兒童的父母為長期病患者、殘疾人士或需長期住院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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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的父/母正留院並可能需要長期住院接受治療,或於出院後仍需一段長時間才能康復;
- 兒童的父/母健康欠佳,例如患有癌病、腎病、肺結核或心臟病等;
- 兒童的父/母是肢體傷殘人士、弱智人士或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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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兒童來自單親或破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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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的父母為鰥寡、離婚、分居或被遺棄人士;
- 兒童是非婚生子女,且非由父母共同照顧;
- 由親戚照顧的孤兒/半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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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兒童本身需要全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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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受兼收服務的輕度弱智及肢體輕微傷殘的兒童(此類個案通常由醫護人員轉介);
- 兩胞胎或三胞胎等的兒童(其中最少有一名六歲以下的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 受虐兒童;
- 兒童的父/母為藥物濫用者、酗酒人士或年紀老邁,並且未能為兒童提供妥善的照顧;
- 兒童的父/母/監護人因坐牢或其他合理理由需長時間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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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因其他家庭成員的特別情況,兒童需要全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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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的父母需照顧其他傷殘、弱智、長期病患、年逾70或未能自我照顧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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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
兒童來自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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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有兩個或以上的兄弟姊妹(其中最少有兩名六歲以下的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 兒童的家中有四個或以上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其中最少有三名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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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類:
其他由社工推薦的特別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