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前身為幼兒中心並由2005年9月起轉向教育局領取上述津貼的幼稚園暨幼兒中心)
發還租金的安排
(a) | 發還的租金會於每月存入貴校帳戶。 | |
(b) | 所有獲發還租金的幼稚園(包括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必須符合教育統籌局通告第2/2004號列出有關監察制度的標準。 | |
(c) | 即使租金額維持不變,貴校亦必須於新租約開始生效前(最好三個月前)呈交新租約,以便本局考慮發還款項事宜。 發還的租金額將視乎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建議(如適用)及可得的政府經費而定。 如未能在所述期限內呈交新租約,本局可能會暫停發還津貼。 | |
(d) | 若租約期長於兩年,本局保留於租約期滿前,視乎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建議,調整發還租金額的權利。 | |
(e) | 如租金額、租約內容(包括續訂租約)或學校佔用面積等項目有任何變動,貴校必須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 |
發還差餉及地租的安排
(f) | 發還的差餉及地租會於每月(如果是每季繳費,則在每季的第一個月內)存入貴校帳戶。 | |
(g) | 由於遲交差餉/地租而遭徵收的附加費,一概不予發還。 | |
(h) | 若差餉及/或地租因重估校舍的應課差餉租值而有所調整,學校須使用「差餉及/或地租調整通知書」 立即通知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
發還「其他費用」*的安排
* | 「其他費用」只適用於在緊接2005年9月前向社會福利署領取有關津貼的幼兒中心。 | |
(i) | 貴校須先行繳付有關費用,然後將收據(或已核證的收據副本)寄交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 以便日後發還款項。 發還的款項會於每月存入貴校帳戶。學校可使用「其他費用」發還通知書 |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