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規定,凡僱員未得僱主的批准而接受利益,作為辦理或不辦理某事項的誘因或報酬,而該等事項又與其僱主的業務有關,即屬違法。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身為學校的管理層及其屬下職員的僱主,有責任就學校及其員工接受利益和捐贈事宜,制定政策及為員工提供清晰指引,確保在學校收生、招聘及擢升員工、採購物品和服務,以及甄選承辦商等學校行政事務上,廉潔治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必須緊記學校對青少年的影響力,除以身作則,推動學校廉潔風尚外,應確保個別職員及校方整體上不會有任何行為或處事不當之嫌。社會人士期望校董、教師及職員具有高度的廉潔操守。
廉政公署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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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職員 / 學校校董 幼稚園校董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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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衝突申報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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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接受利益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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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現利益衝突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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