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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校監的職能及職能的轉授

 

校監

 

  • 校監必須為該校校董,但不得是該校的校長或教員

  • 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規定,校監可由該校辦學團體委任或由校董選出

 

校監的職能

 

  • 主持法團校董會的會議 ;
  
  • 負責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有關校董、校長及教員的停任 ; 教員的聘任 ; 校舍租賃的變更詳情及有關法律程序文件 ;
  
  下載 「校董辭任等通知書 (表格 IMC-5)」
  
  下載 「校董停任通知書 (表格 IMC-6)」
  
  • 簽署帳目表 ;
  
  • 執行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所規定的職能

 

相關條文:

   

條例亦減輕了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的校監對其學校日常運作的權責,有關細節請參閱以下條文摘要:

   

 

職能的轉授

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