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經 展 開 。 這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五 所 幼 稚 園 校 舍 , 供 合 資 格 的 申 辦 團 體 申 請 作 營 辦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之 用 。
請 按 此 瀏 覽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聞 稿 。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瀏 覽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按 此 。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和 辦 學 計 劃 書
有 意 申 請 該 所 校 舍 的 團 體 , 請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請 :
(1) | 申 辦 團 體 須 提 交 一 份 辦 學 計 劃 書 ( 連 附 件 不 得 超 過 十 頁 ) 以 及 不 超 過 兩 頁 的 摘 要 ; 申 辦 團 體 可 引 用 其 他 現 時 營 辦 的 學 校 及 其 辦 學 表 現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 如 申 辦 團 體 計 劃 透 過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搬 遷 一 所 現 有 的 學 校, 須 提 交 家 長 及 教 師 對 學 校 搬 遷 計 劃 意 見 的 資 料 。
|
(2) | 就 辦 學 計 劃 書 而 言,載 於 超 過 上 述 第 (1) 項 的 頁 數 限 制 的 頁 面 內 容 將 不 被 考 慮 。
|
(3) | 有 意 申 辦 學 校 的 團 體 , 須 向 教 育 局 遞 交 以 下 文 件 :
(i)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ii)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 即 申 辦 團 體 註 冊 成 立 的 文 件 和 豁 免 繳 稅 證 明 文 件 ] 一 份 ; (iii) 辦 學 計 劃 書、摘 要 及 現 時 營 辦 學 校 一 覽 表 ( 列 明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及 所 屬 類 別 (如 有 的 話)) 一 式 十 九 份 ,連 同 兩 隻 載 有 有 關 資 料 的 光 碟 ;及 (iv) 其 他 於 申 請 表 格 中 列 出 所 需 的 文 件 各 一 份。
上 列 文 件 必 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下 午 五 時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二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六 樓 教 育 局 基 礎 建 設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
(4) | 遲 交 或 未 填 妥 , 以 及 以 電 郵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 |
時 間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 截 止 遞 交 申 請 |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至 十 一 月 ( 暫 定 ) | 舉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會 議 ( 如 有 需 要 , 將 會 邀 請 申 辦 團 體 闡 述 其 辦 學 計 劃 書 ) |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 暫 定 ) | 公 布 分 配 結 果 |
申 請 表 格 及 填 表 須 知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及 填 表 須 知 , 請 按 此 。
邀請有關團體提出申請及提交詳細辦學計劃書一事屬非約束性,既不會對任何一方構成有關校舍分配的任何形式的要約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要約的依據,亦不會令政府負上任何法律義務;同時不會妨礙校舍分配委員會/政府日後進行的審查,亦不會迫使政府必須採取任何行動,包括批准或不批准任何校舍分配,不論已接獲的申請數目多寡。這次邀請並不會迫使政府必須把校舍於任何時間分配予任何有關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