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辦 學 的 團 體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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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按《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註 冊 成 立,而 其 章 程 細 則 必 須 包 括 分 配 校 舍 / 建 校 用 地 所 需 的 ( 標 準 條 文 ) (註); 或 (b) 按 其 他 條 例 註 冊 成 立 , 而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在 審 閱 該 團 體 的 章 程 後 , 認 為 可 獲 考 慮 分 配 校 舍 / 建 校 用 地 ; 及 |
(2) |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第 88 條 獲 豁 免 繳 稅 。 |
(註) | 新 《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於2014 年 3 月 3 日 已 生 效 , 根 據 新 《 公 司 條 例 》 第 98 條 , 在 緊 接 新 《 公 司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前 , 載 於 原 有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的 條 件 , 均 須 視 為 該 公 司 的 章 程 細 則 的 條 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