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須遵守以下的使用協議: 「學校增值資料系統」為學校提供學業增值資料,協助學校進行自評。學校應善用學業增值資料,配合實證及校情,反思學與教的效能及持續完善。 學校應向法團校董會/學校管理委員會/校董會匯報學業增值資料,以促進學校發展與問責。 學校領導層(包括法團校董會/學校管理委員會/校董會)應監察學校對學業增值資料的運用,確保學業增值資料只作為改善學生學習及促進學校持續發展的一項自評資料,而非作其他用途,包括不應利用學業增值資料作宣傳之用。若學校選擇將學業增值資料向外界(包括家長及公眾)發放,學校有責任將有關資料全面而非選擇性地發放,以免產生誤導。一旦學校選擇向外界發放有關資料,則以後每年需沿用相同的安排。 若有學校未能遵守以上協議,本局將考慮停止向該學校發放學業增值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