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持續專業發展的理念架構」依據以下抱負和使命推進:
抱負:透過持續專業發展,確保校長的才能得以不斷提高,成為專業的領導和行政人才,使學校每一名學生都能達致全人發展。
使命:使校長成為能幹的學校領導人,使學校成為充滿活力幹勁並具問責精神的專業學習社群,以面對不斷求取進步的知識型社會的挑戰; 以及建立校長之間互相交流支援的風氣,並盡量提供機會,讓校長參 與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校長是推動優質教育的關鍵人物。只有透過持續專業發展,才能進一步提高校長的領導才能及專業水平。故此,當時的教育署在二零零二年二月至四月期間諮詢了教育界有關校長持續專業發展的安排。教育委員會轄下的校長專業發展小組經慎重考慮所收集到的意見後,建議接納載於《校長持續專業發展》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各項建議。小組的建議其後亦獲得教育委員會和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的確認。
當時的教育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發出教育署行政通告第31/2002號 (現為教育局通告第31/2002號) 及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發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2/2003號 (現已被二零二四年發出之教育局通告第1/2024號所取代) 公佈推行的細節。主要的建議如下:
擬任校長
(a) 由2004/05學年開始, 擬任校長必須同時符合有關的晉升條件及獲得校長資格認證, 才會被考慮聘任為校長。
新入職校長
(b) 由2002/03學年起, 新入職校長在入職後首兩年必須:
(i) 修畢特定專業發展課程;
(ii) 因應個人及學校的需要, 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及
(iii) 每年向辦學團體 / 校董會 / 法團校董會提交個人持續專業發展資料冊。
在職校長
(c) 由2002/03學年起, 在職校長每年須參加約5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而在三年間, 應至少參加150小時的活動。
(d) 在職校長必須參與以下三大模式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 (i) 有系統學習(ii) 實踐學習及 (iii) 為教育界及社會服務,並將每一模式在一個三年周期內的時數上限和下限分別定為九十和三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