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六) 在校長持續專業發展的工作上,辦學團體/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扮演以下重要的角色:
(1) 預先策劃並提名合適的人士參加校長資格認證程式,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校長持續專業發展的聘用要求(參考〈指引〉,第5.1.1段);
(2) 推動及監察校長不斷持續進修,為學生謀求最大的利益(參考〈指引〉,第6.3段);
(3) 提名新入職校長修讀新入職校長特定課程(參考〈指引〉,第3.3段);
(4) 審批新入職校長的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參考〈指引〉,第5.2.2段);
(5) 審批新入職校長的持續專業發展資料冊(參考〈指引〉,第5.2.3段);
(6) 指示及支援在職校長的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參考〈指引〉,第5.3.2段);
(7) 指示在職校長在三年周期中,每年所需進行的最少持續專業發展時數(參考〈指引〉,第4.3段);
(8) 審批校長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參考〈指引〉,第3.4.3段);以及
(9) 確認在職校長在每年年終/每個三年周期完結時,所呈交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參考〈指引〉,第5.3.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