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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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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公告
主要內容

教師資格與訓練

政府致力推行下列措施,以維持一支敬業樂業和高質素的教師專業隊伍 ,達致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的最終目標:

  • 釐定入職教師的專業水平
    任何有意在學校任教的人士,必須根據《教育條例》的規定註冊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檢定教員是具備《教育條例》下認可教學資格的人士;准用教員則是只持有學歷的人士,准用教員可在指定學校教授指定科目。教師註冊有助維持教學 專業水平。

    為了進一步提升教師的專業水準和地位,政府已委託顧問進行研究,以便為教師制定關鍵才能及專業發展架構,從而提供實際依據,有助劃一 釐定教師持續專業發展架構。


  • 釐定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釐定語文能力等級是為教師的語文能力提供一個客觀標準,以促進教師的持續專業發展。所有在公營學校或提供正規課程的私立日間中、小學校任教的常額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均須達到相關的語文能力要求。他們可透過獲得豁免資格或參加公開評核達到要求。

    任何任教英文科及普通話科的常額教師,於開始任教前最低限度須在「課堂語言運用」外的其他各卷全部達到語文能力要求,並在任教該語文的第一年內達到「課堂語言運用」的要求。


  • 規定所有新入職教師必須持有學位和受過師資訓練
    政府的長遠政策,是規定所有新入職教師必須持有大學學位及受過師資訓練。我們會逐步把副學位程度的中、小學師資培訓學額,升格為大學學位或以上程度。由二零零四/ 零五學年起,所有修畢中、小學師資培訓課程的人士都持有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