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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有 關 僱 員 權 益 或 保 障 的 法 例 的 主 要 修 訂

草 稿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二 條 ( 口 頭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提 問 者 : 田 北 俊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本 年 5 月 1 日 勞 動 節 期 間 , 有 勞 工 團 體 批 評 本 港 現 時 有 關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的 法 例 30 年 來 未 曾 改 變 , 並 指 稱 該 等 規 定 過 時 , 比 東 南 亞 一 些 國 家 還 要 落 後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過 去 30 年 , 當 局 就 有 關 僱 員 權 益 或 保 障 的 法 例 進 行 了 哪 些 主 要 修 訂 ; 該 等 修 訂 的 內 容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修 訂 對 僱 主 開 支 的 影 響 ; 及
 
( 三 ) 本 港 現 時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的 主 要 法 律 條 文 與 其 他 鄰 近 地 區 如 何 比 較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1. 香 港 有 關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的 法 例 大 致 分 三 個 範 疇 。 《 僱 傭 條 例 》 維 護 員 工 在 受 聘 期 間 的 基 本 權 益 。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條 例 》 、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及 《 職 業 性 失 聰 ( 補 償 ) 條 例 》 , 確 保 僱 員 因 工 受 傷 、 死 亡 或 患 上 職 業 病 時 獲 得 補 償 。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與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則 確 保 僱 員 得 以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 一 直 以 來 , 政 府 會 因 應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及 配 合 社 會 及 經 濟 的 發 展 , 制 定 及 修 訂 勞 工 法 例 以 改 善 僱 員 權 益 。 在 檢 討 勞 工 法 例 及 考 慮 立 法 時 , 政 府 會 兼 顧 勞 資 雙 方 的 需 要 , 以 確 保 這 些 法 例 能 在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上 述 三 組 條 例 在 過 去 三 十 年 的 主 要 修 訂 , 按 年 份 詳 列 於 附 表

  2. 總 括 而 言 , 三 十 年 來 , 僱 員 權 益 和 保 障 有 長 足 的 改 善 , 包 括 以 下 多 方 面 :

    1. 受 《 僱 傭 條 例 》 保 障 的 人 士 , 由 最 初 只 適 用 於 從 事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的 員 工 以 及 月 薪 為 一 千 五 百 元 或 以 下 、 從 事 非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的 僱 員 , 擴 展 至 包 括 所 有 受 薪 僱 員 ;

    2. 在 假 期 方 面 , 由 最 初 只 限 於 每 七 個 工 作 天 休 息 一 天 , 陸 續 增 加 勞 工 假 期 至 每 年 12 天 及 有 薪 年 假 至 7 至 14 天 ;

    3. 大 幅 增 加 可 累 積 病 假 , 由 24 天 增 加 到 120 天 , 而 疾 病 津 貼 額 則 由 薪 金 的 一 半 逐 步 提 高 到 薪 金 的 五 分 四 ;

    4. 引 入 十 星 期 的 懷 孕 假 期 , 並 規 定 僱 員 在 產 假 期 間 可 領 取 相 等 於 正 常 工 資 五 分 四 的 薪 酬 ;

    5. 引 入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規 定 , 並 陸 續 增 加 補 償 額 與 薪 金 的 比 例 , 和 放 寬 領 取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資 格 ;

    6. 介 定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的 定 義 , 並 為 受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的 僱 員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申 索 補 償 , 包 括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申 索 權 、 終 止 僱 傭 金 及 補 償 金 的 索 償 權 利 等 等 , 同 時 保 障 從 事 職 工 會 活 動 的 僱 員 , 免 受 僱 主 歧 視 ;

    7. 設 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以 確 保 在 僱 主 破 產 時 僱 員 仍 可 獲 得 遭 拖 欠 的 工 資 , 代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費 等 ;

    8. 規 定 僱 主 必 須 為 僱 員 投 購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 並 設 立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向 因 僱 主 沒 有 投 購 保 險 或 承 保 人 無 力 償 債 而 無 法 取 得 補 償 的 僱 員 提 供 援 助 ;

    9. 為 潛 伏 期 較 長 的 職 業 病 成 立 特 定 的 補 償 基 金 , 並 逐 步 增 加 可 獲 補 償 的 職 業 病 至 46 種 ;

    10. 多 次 提 高 各 僱 員 補 償 項 目 的 補 償 金 額 及 擴 大 補 償 項 目 的 涵 蓋 範 圍 ;

    11. 擴 大 職 業 安 全 的 法 定 保 障 範 圍 , 由 早 期 只 限 於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及 其 中 的 僱 員 , 擴 展 至 涵 蓋 所 有 僱 員 及 工 作 地 點 , 包 括 辦 公 室 、 商 業 場 所 、 學 校 、 醫 院 等 ;

    12. 推 行 強 積 金 計 劃 , 為 僱 員 和 自 僱 人 士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

  3. 正 如 附 表 所 列 , 自 1970 年 起 , 我 們 不 斷 改 善 僱 員 權 益 和 保 障 , 共 制 定 了 31 條 與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有 關 的 新 法 例 或 條 例 ; 以 及 對 這 些 法 例 共 進 行 了 32 次 的 主 要 修 訂 。

  4. 政 府 在 1997 年 初 曾 評 估 就 5 條 勞 工 法 例 下 11 項 僱 傭 權 益 和 有 關 保 障 對 僱 主 的 影 響 。 [ 有 關 法 例 包 括 《 僱 傭 條 例 》 、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徵 款 條 例 》 、 《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條 例 》 及 《 肺 塵 埃 沉 著 病 ( 補 償 ) 條 例 》 。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有 薪 年 假 、 法 定 假 期 、 休 息 日 、 疾 病 津 貼 、 分 娩 假 期 、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 肺 塵 埃 沉 著 病 補 償 金 、 僱 員 補 償 及 相 關 保 險 徵 款 , 共 11 項 權 益 。 ] 結 果 顯 示 , 為 符 合 這 些 法 例 在 1996 年 底 的 規 定 , 僱 主 需 承 擔 的 額 外 累 積 開 支 , 約 相 當 於 當 年 僱 員 工 資 總 額 的 7% , 或 當 年 香 港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2% 。

  5. 剛 才 我 已 扼 要 地 概 述 香 港 僱 員 權 益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改 進 ; 但 要 把 香 港 僱 員 所 享 有 的 僱 傭 權 益 和 褔 利 項 目 直 接 與 鄰 近 國 家 比 較 會 有 困 難 ; 因 為 各 地 區 的 文 化 背 景 , 社 會 政 治 環 境 不 同 , 經 濟 結 構 、 生 產 模 式 和 人 均 收 入 各 異 ; 不 同 地 區 在 提 供 各 項 僱 傭 權 益 和 保 障 時 , 所 採 用 的 制 度 亦 有 差 異 。 但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 香 港 僱 員 的 一 般 性 待 遇 , 比 起 東 南 亞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 毫 不 遜 色 。

  6. 主 席 女 士 , 一 直 以 來 , 香 港 政 府 均 注 視 及 參 考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以 及 其 它 地 方 ( 尤 其 與 香 港 發 展 情 況 相 若 的 地 區 ) 的 勞 工 標 準 來 制 定 我 們 的 勞 工 條 例 ; 我 們 一 方 面 要 確 保 勞 工 權 益 與 時 並 進 , 以 符 合 國 際 間 的 大 趨 勢 ; 另 一 方 面 , 亦 要 確 保 整 體 的 僱 傭 條 件 在 全 球 一 體 化 的 環 境 下 , 仍 能 保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