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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教職員批假指引


通告



一般原則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可根據《資助則例》、《僱傭條例》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時發出的指示所訂明的條件,批准教學及非教學人員放取下列各類假期 :

 

(a)     教學人員假期

  1. 病假 (有薪或無薪);
  2. 產假 (有薪或無薪);
  3. 侍產假 (有薪) 註1;
  4. 肺病特別假期 (有薪或無薪 );
  5. 每學年至多 2天的特別假期 (有薪 );
  6. 預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進修假期 (有薪 );
  7. 出任陪審員或證人的假期 (有薪);
  8. 每學年缺勤最多 14天以便出席特別活動,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出席國家/國際會議或比賽,如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或應邀在國家 /國際教育研討會 註2上發表文章或演講,或參與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輔助隊或輔助警隊的訓練及集訓營等 (有薪 ); 及
  9. 其他無薪假期 (只適用於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 註3

(b)     非教學人員假期

           實驗室技術員及專責人員 註4

  1. 年假 (有薪 );
  2. 病假、肺病特別假期及產假 (有薪或無薪 ) ;
  3. 侍產假 (有薪) 註1;
  4. 預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進修假期 (有薪);
  5. 出任陪審員或證人的假期 (有薪 ); 及
  6. 其他無薪假期 (只適用於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 註3

           其他非教學人員

           根據《僱傭條例》、《資助則例》及教育局不時發出的指引而享有不同類型的假期。

 

詳情請參閱《資助則例》。

                    

 2.        學校應先行徵詢校內人員的意見,然後制定處理教職員放假申請的政策及原則,以確保有關安排公平一致。然而,處理假期的程序應盡量減少,務求簡化處理過程。

 

教學及非教學人員可享有的假期

3.         資助學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應參照《資助則例》內有關教學及非教學人員可享有假期的規定。他們亦可參考上附載於教育局網頁的《學校行政手冊》第7章附錄的「資助學校員工可享有的假期」和「批核員工假期的人員」一覽表,以及《學校行政手冊補編》(只適用於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附錄H。如有需要,他們可向勞工處查詢《僱傭條例》內有關假期的規定。

 

須事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假期
4.         學校須事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才可讓教師、實驗室技術員及專責人員放取下列各類假期:


  1. 無薪假期 (不包括無薪病假/產假/肺病特別假期) [不適用於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
  2. 未有預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核准的進修假期 ;
  3. 上文沒有註明的其他假期。

處理教師無薪假期須注意的事項

5.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准教師放取無薪假期前,須確保申請無薪假期的教師完全得悉《資助則例》內所訂明的條件及下列事項︰

 

(a)       晉升

無薪假期不會計算入晉升年資。

(b)       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

如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教師在其獲准放取無薪假期的期間,或可保留其補助 /津貼學校公積金帳目。無薪假期 (包括無薪病假 /產假 /肺病特別假期 )將不會算作供款無間年資。

(c)        增薪日期

計算增薪點方面,此類假期將根據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不時發出的指示處理。如果連續放取超過 15天的無薪假期,則須調整增薪日期。倘教師連續放取 1645天無薪假期,其增薪日期須順延一個月。倘教師連續放取 4675天無薪假期,其增薪日期須順延兩個月,如此類推。


6 .        有關無薪病假/產假/肺病特別假期,學校應以書面通知所屬區域教育服務處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說明已讓教師放取無薪假期,以便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保留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帳目及調整增薪日期(如有)。學校並須把通知書的副本送交教育局財政分部,以便作出所需安排。至於其他無薪假期,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應按照上述有關無薪病假/產假/肺病特別假期的程序處理;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應按照相關《資助則例》向所屬區域教育服務處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申請,以便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就實驗室技術員及專責人員的申請表/批准通知書,學校可參考上述樣本作適當修訂)

 

7.        學校必須自行承擔履行一切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因教學及非教學人員放取各類無薪假期而可能引致的任何開支,例如法定假日及/或年假所衍生的開支(如適用)。由2012/13學年起,學校可運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營辦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的盈餘,支付以「薪金津貼」聘請的教職員在放取下列特定的無薪假期間註5,因法定假日/年假所衍生的開支,而有關的無薪假申請須具備有效的證明文件:

 

  1. 無薪病假/產假/肺病特別假期(統稱無薪病假);
  2. 為參加與教育有關課程而放取的無薪進修假期;
  3. 由有效的醫生證明書證明因健康理由而需放取的無薪假期; 及
  4. 為解決個別學校/相同辦學團體的學校因超額教師問題而放取的無薪假期(須預先獲有閞的學校發展主任確認)。

 

至於其他不在上列的無薪假期,學校必須繼續自行承擔履行一切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以非政府經費支付可能引致的任何開支。詳情請參閱上載於教育局網頁有關「資助學校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及綜合家具及設備津貼」的最新通函及營辦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運用指引。

 

假期記錄

8.     《資助則例》規定學校須妥善保存員工的假期記錄。學校須在每學年的八月,把教師的放假記錄送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簽。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如認為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已按照有關的《資助則例》、《僱傭條例》及其不時發出的指示所訂明的條件,在考慮每項放假申請及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後,會確認有關的放假記錄,以示給予批准。

 

9.       就非教學人員而言,學校無須將有關的假期記錄送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確認,但仍須妥善保存非教學人員的假期記錄,並不時更新。



10.      為方便學校妥善記錄教學人員/非教學人員的假期,現將個別人員的假期記錄樣本載於下文,以供學校參考。

 

11.      為妥善管理放假事宜,學校應經常更新教職員的放假記錄。有需要時,放假記錄須交予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授權的人員或學校督學查考。員工離職時,校方發給員工的服務證書應列明該員工曾放取的無薪假(如有)及離職前病假積存額等資料。 

 

註:

  1.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16/2015號。
  2. 由省或地方政府安排的研討會並不屬於國家級的研討會,教師須取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預先批核,才可放取此類假期。
  3.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在批核員工無薪假期的申請時,應審慎考慮以下要點:(i)有關員工必須親自處理一些必要事項,以及 (ii)學生的學習必須不受影響。
  4. 專責人員包括普通學校及特殊學校的教育心理學家、言語治療師及學校社工,以及下列任職特殊學校的人員: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職業治療助理員、護士、舍監、副舍監、宿舍家長主管、宿舍家長、活動輔導員、一級及二級宿舍工作員及凸字印製員。
  5. 學校教職員的無薪假期,須按照既定的程序批核。學校須就教職員在放取上述無薪假期而衍生的開支,保存所有證明文件以作紀錄及在有需要時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