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況下,校董會/法團校董會須與政府簽訂服務合約:
(a) 辦學團體獲政府資助進行基礎建設工程或編配校舍,用作
(b) 獲准參加直接資助計劃的學校。
(c) 兩所或以上學校合併,下列情況除外:
簽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前,學校須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a) 校董會必須成為法人團體。該團體可根據
(b) 該團體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
(c) 建議學校發展計劃獲教育局學校發展組批核。
法團校董會須簽署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而校董會有限公司則須簽署校董會服務合約。
(a) 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 新辦資助學校適用 PDF
(b) 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 參加直接資助學校適用 PDF
註:
(a) 有關學校須於遷入新校舍/參加直接資助計劃/合併後的一年內,完成簽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b) 學校須於遷入新校舍/參加直接資助計劃/合併後的六個月內,提交學校發展計劃予所屬分區學校發展組審批。詳情請參閱下列指引:
如何編寫「學校發展計劃」(適用於簽訂首份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服務合約)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