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劉 慧 卿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 職 業 性 失 聰 ( 補 償 ) 條 例 》 ( 第 469 章 )(" 該 條 例 ")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欲 向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申 請 補 償 , 必 須 在 離 開 高 噪 音 工 作 後 的 12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 據 報 , 一 名 年 屆 68 歲 已 退 休 的 地 盤 工 人 , 因 多 年 來 在 地 盤 操 作 " 風 炮 " 而 損 失 了 50% 聽 力 ; 他 在 退 休 後 沒 有 固 定 住 址 , 所 以 未 能 收 到 政 府 的 文 件 , 以 致 錯 過 了 申 請 補 償 的 限 期 。 根 據 該 條 例 , 他 須 重 新 受 僱 從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一 個 月 才 可 申 請 補 償 。 就 此 ,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是 否 知 悉 上 述 個 案 ; 若 然 ,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協 助 該 名 工 人 申 請 補 償 ; |
( 二 ) | 會 否 考 慮 修 訂 上 述 條 例 , 賦 權 管 理 局 酌 情 接 納 逾 期 提 交 的 申 請 ; 及 |
( 三 ) | 會 否 檢 討 現 時 因 從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導 致 失 聰 的 工 人 所 得 保 障 是 否 足 夠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計 劃 於 1995 年 根 據 《 職 業 性 失 聰 ( 補 償 ) 條 例 》 成 立 , 為 曾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暴 露 於 噪 音 並 罹 患 噪 音 所 致 的 失 聰 的 人 士 給 予 補 償 。 該 條 例 規 定 , 申 請 人 須 :
( 一 ) | 《 職 業 性 失 聰 ( 補 償 ) 條 例 》 規 定 , 根 據 該 條 例 提 出 的 補 償 申 請 須 由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管 理 局 ( 下 稱 管 理 局 ) 處 理 及 裁 定 。 管 理 局 已 透 過 勞 工 處 檢 討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的 轉 介 , 知 悉 有 關 個 案 , 並 作 出 跟 進 。 有 關 詳 情 如 下 : |
( 二 ) | 醫 學 意 見 顯 示 , 除 長 期 從 事 高 噪 音 工 作 外 , 衰 老 及 疾 病 均 可 導 致 失 聰 , 如 果 申 請 人 已 離 開 高 噪 音 工 作 一 段 長 時 間 , 憑 現 時 的 技 術 , 極 難 確 定 其 聽 力 損 失 是 全 部 或 局 部 由 工 作 所 致 。 因 此 , 《 職 業 性 失 聰 ( 補 償 ) 條 例 》 有 需 要 規 定 申 請 人 於 提 出 申 請 前 12 個 月 內 , 須 曾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從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 賦 權 管 理 局 酌 情 接 納 逾 期 申 請 , 在 評 估 聽 力 喪 失 程 度 及 補 償 額 方 面 , 會 引 起 不 公 。 |
( 三 ) | 勞 工 處 處 長 已 委 任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 全 面 檢 討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計 劃 , 有 關 工 作 預 期 可 於 本 年 7 月 完 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