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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成 立 的 自 僱 創 業 基 金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五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提 問 者 : 何 鍾 泰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計 劃 在 本 年 9 月 成 立 " 自 僱 創 業 基 金 " , 透 過 提 供 貸 款 擔 保 , 協 助 以 自 僱 形 式 創 業 的 人 士 取 得 銀 行 貸 款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該 基 金 的 申 請 資 格 及 審 批 準 則 , 以 及 有 關 貸 款 的 還 款 規 定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已 成 立 「 自 僱 創 業 基 金 籌 備 委 員 會 」 , 積 極 進 行 成 立 「 自 僱 創 業 基 金 」 的 各 項 籌 備 工 作 。 「 自 僱 創 業 基 金 」 主 要 對 象 為 再 培 訓 學 員 , 包 括 完 成 再 培 訓 局 開 辦 的 全 日 制 / 晚 間 制 自 僱 創 業 課 程 、 或 全 日 制 職 業 技 能 課 程 而 有 意 創 業 的 學 員 。

再 培 訓 局 計 劃 以 擔 保 人 方 式 , 承 擔 最 高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風 險 , 讓 申 請 學 員 可 以 獲 得 銀 行 的 借 貸 。 每 宗 貸 款 的 最 高 限 額 暫 定 為 十 萬 元 。 再 培 訓 局 將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審 核 個 別 申 請 , 包 括 面 見 申 請 人 , 但 最 終 的 借 貸 決 定 由 銀 行 作 出 。 建 議 的 基 本 審 核 準 則 包 括 :

  1. 申 請 人 的 自 僱 / 創 業 計 劃 及 行 業 前 景 ;
  2.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履 歷 及 能 力 , 如 以 往 的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 具 備 的 職 業 技 能 等 ;
  3.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 如 曾 否 申 請 破 產 及 是 否 有 能 力 承 擔 創 業 的 部 份 資 金 ) ;
  4. 培 訓 機 構 對 申 請 人 的 評 估 。
目 前 再 培 訓 局 正 與 多 間 銀 行 磋 商 及 研 究 各 項 還 款 規 則 。

除 了 向 再 培 訓 學 員 提 供 最 高 七 成 的 貸 款 擔 保 外 , 再 培 訓 局 亦 計 劃 向 學 員 提 供 其 他 配 套 的 支 援 措 施 , 包 括 長 達 十 二 個 月 的 跟 進 輔 導 ; 在 現 有 的 再 培 訓 資 源 中 心 設 立 自 僱 園 地 , 提 供 基 本 辦 公 室 設 施 , 例 如 影 印 機 、 傳 真 機 及 電 話 接 聽 服 務 等 ; 以 及 為 學 員 提 供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 例 如 法 律 及 會 計 知 識 , 以 協 助 解 決 創 業 初 期 的 實 務 問 題 。 再 培 訓 局 亦 正 積 極 考 慮 參 照 工 業 貿 易 署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而 設 的 「 營 商 誘 導 計 劃 」 , 為 學 員 介 紹 導 師 , 分 享 營 商 經 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