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楊 耀 忠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以 何 方 法 計 算 每 年 撥 給 每 間 幼 稚 園 的 資 助 金 額 ; |
( 二 ) | 平 均 每 間 受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每 年 用 於 每 名 學 童 的 總 支 出 , 以 及 教 師 薪 酬 在 當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 |
( 三 ) | 現 時 每 年 撥 給 幼 稚 園 的 總 資 助 金 額 佔 它 們 每 年 的 總 支 出 的 百 分 比 ; |
( 四 ) | 現 時 每 年 撥 給 幼 稚 園 的 資 助 金 額 與 它 們 每 年 支 付 給 合 格 幼 師 的 薪 酬 的 比 例 ; 及 |
( 五 ) | 上 述 第 ( 二 ) 、 ( 三 ) 及 ( 四 ) 項 的 數 字 與 亞 太 區 內 主 要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有 關 數 字 的 比 較 如 何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為 提 高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 政 府 規 定 由 2000/01 學 年 開 始 , 每 所 幼 稚 園 須 至 少 聘 用 60% 的 合 格 幼 師 。 為 使 幼 稚 園 可 逐 步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而 無 須 大 幅 增 加 學 費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九 月 推 行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 該 計 劃 的 資 助 額 是 以 每 所 幼 稚 園 實 際 的 學 生 人 數 為 計 算 基 準 。 |
( 二 ) | 據 參 加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所 呈 交 的 資 料 顯 示 , 該 等 幼 稚 園 在 1999/2000 學 年 用 於 每 名 學 童 的 平 均 總 支 出 約 為 15,800 元 , 當 中 教 師 薪 酬 約 佔 58% 。 |
( 三 ) | 政 府 為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提 供 多 項 財 政 支 援 , 包 括 發 還 租 金 、 差 餉 及 地 租 , 以 及 發 放 幼 稚 園 資 助 津 貼 。 在 1999/2000 學 年 , 政 府 提 供 的 各 類 資 助 總 額 , 約 佔 接 受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總 支 出 的 22% 。 單 就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助 額 來 說 , 已 佔 了 總 支 出 大 約 12% 。 |
( 四 ) | 在 1999/2000 學 年 ,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總 支 出 , 約 佔 有 關 幼 稚 園 聘 用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所 支 付 薪 酬 的 29% 。 |
( 五 ) | 政 府 現 時 未 備 有 亞 太 區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不 能 作 出 比 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