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七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提 問 者 : 鄭 家 富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本 人 獲 悉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及 有 關 的 培 訓 機 構 ( “ 該 局 及 有 關 機 構 ” ) 曾 多 次 拒 絕 一 名 僱 主 的 要 求 , 合 辦 特 訂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合 作 招 聘 員 工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是 否 知 悉 :
( 一 ) |
過 去 3 年 , 該 局 及 有 關 機 構 合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類 似 的 要 求 , 當 中 獲 接 納 及 遭 拒 絕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以 及 要 求 被 拒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
( 二 ) |
該 局 及 有 關 機 構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接 納 或 拒 絕 上 述 要 求 ?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提 供 度 身 訂 造 計 劃 , 以 配 合 個 別 僱 主 、 僱 主 團 體 及 行 業 商 會 的 特 別 需 要 。 過 去 三 年 , 再 培 訓 局 曾 與 超 過 3 3 0 名 僱 主 及 1 3個 行 業 商 會 商 討 以 推 廣 度 身 訂 造 計 劃 。 最 後 , 再 培 訓 局 一 共 為 1 5 1 名 僱 主 或 行 業 商 會 舉 辦 了 度 身 訂 造 的 課 程 。 以 上 數 字 包 括 6 7 名 主 動 聯 絡 再 培 訓 局 的 僱 主 , 其 中 2 8 名 僱 主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獲 得 接 納 , 其 餘 3 9 名 則 被 拒 絕 。
有 關 度 身 訂 造 計 劃 的 建 議 , 由 再 培 訓 局 轄 下 的 課 程 審 核 專 責 小 組 及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核 。 該 局 亦 向 轄 下 培 訓 機 構 及 有 關 團 體 廣 泛 派 發 關 於 度 身 訂 造 課 程 的 指 引 。 再 培 訓 局 會 根 據 以 下 準 則 , 審 批 度 身 訂 造 計 劃 的 建 議 ︰
- 僱 主 、 僱 主 團 體 或 行 業 商 會 須 有 1 5 個 或 以 上 的 空 缺 , 其 中 最 少 8 0 % 應 由 度 身 訂 造 計 劃 的 再 培 訓 結 業 學 員 填 補 ;
- 僱 主 無 法 從 現 有 的 再 培 訓 學 員 覓 得 合 適 人 選 應 付 其 特 別 需 要 ;
- 薪 酬 及 聘 用 條 件 合 理 , 而 且 不 低 於 市 場 水 平 ; 以 及
- 僱 主 願 意 參 與 設 計 課 程 和 招 募 學 員 、 提 供 職 前 和 在 職 培 訓 , 以 及 跟 進 學 員 的 進 度 。 這 樣 可 確 保 培 訓 課 程 具 有 實 用 價 值 , 並 能 提 高 結 業 學 員 的 就 業 能 力 。
|
|
|
( 二 ) |
上 述 準 則 旨 在 保 障 再 培 訓 學 員 的 利 益 , 以 免 他 們 被 不 良 僱 主 利 用 , 同 時 可 確 保 再 培 訓 局 能 夠 善 用 資 源 。
再 培 訓 局 沒 有 備 存 記 錄 , 述 明 個 別 建 議 不 獲 接 納 的 原 因 。 大 體 而 言 , 有 關 個 案 不 獲 接 納 的 原 因 包 括 ︰
- 僱 主 對 再 培 訓 學 員 的 學 歷 要 求 , 高 於 再 培 訓 局 服 務 對 象 的 教 育 水 平 ;
- 對 於 屬 再 培 訓 局 服 務 對 象 的 失 業 人 士 來 說 , 即 使 他 們 接 受 再 培 訓 亦 不 能 達 到 僱 主 所 要 求 的 技 術 水 平 ;
- 學 員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再 培 訓 才 可 達 到 所 需 的 技 術 水 平 ;
-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少 於 最 低 的 規 定 ;
- 已 有 足 夠 數 量 從 一 般 再 培 訓 課 程 結 業 的 學 員 填 補 有 關 空 缺 ;
- 有 關 職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及 聘 用 條 件 低 於 市 場 水 平 ; 以 及
- 所 需 成 本 過 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