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 教 育 署 去 年 就 中 六 收 生 程 序 進 行 檢 討 的 進 展 為 何 ; 預 算 何 時 完 成 檢 討 並 公 佈 結 果 ; 以 及 會 否 及 如 何 就 檢 討 結 果 進 行 諮 詢 ; |
( 二 ) | 過 去 3 年 , 每 年 在 第 一 階 段 收 生 不 足 半 數 的 中 學 數 目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完 全 取 消 該 等 中 學 的 中 六 班 別 ; 若 有 , 下 學 年 該 等 中 學 被 削 減 的 中 六 班 別 數 目 為 何 , 而 涉 及 的 中 學 有 多 少 間 ; |
( 三 ) | 過 去 3 年 , 中 六 學 額 不 足 應 付 第 一 階 段 學 額 需 求 的 中 學 每 年 有 多 少 間 ; 若 上 述 調 撥 資 源 建 議 付 諸 實 行 , 下 學 年 有 多 少 間 中 學 須 增 加 中 六 班 別 , 以 及 須 增 加 的 中 六 班 數 為 何 ; |
( 四 )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只 增 加 那 些 學 額 不 足 應 付 第 一 階 段 學 額 需 求 的 中 學 的 中 六 學 額 , 而 不 削 減 第 一 階 段 收 生 不 足 半 數 的 中 學 的 中 六 學 額 ; 及 |
( 五 )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鼓 勵 資 助 中 學 開 辦 自 負 盈 虧 的 中 六 班 別 ; 若 有 計 劃 , 詳 情 為 何 ; 准 許 開 辦 該 等 班 別 的 資 助 中 學 需 具 備 甚 麼 條 件 , 以 及 有 關 當 局 會 如 何 監 察 該 等 班 別 的 收 生 情 況 及 學 費 ? |
( 一 ) | 每 年 中 六 收 生 程 序 結 束 後 , 教 育 署 都 會 邀 請 有 關 的 教 育 團 體 , 包 括 學 校 議 會 、 中 學 校 長 會 , 以 及 家 長 代 表 , 參 與 諮 詢 會 議 , 以 檢 討 收 生 程 序 及 改 善 來 年 的 安 排 。 有 關 一 九 九 九 年 中 六 收 生 程 序 的 檢 討 及 諮 詢 工 作 , 已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 出 席 諮 詢 會 議 的 各 代 表 均 贊 成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繼 續 沿 用 現 時 的 中 六 收 生 程 序 。 教 育 署 現 正 印 製 有 關 下 一 輪 收 生 程 序 的 單 張 , 並 將 於 二 月 派 發 給 有 關 學 校 。 |
( 二 ) 、 ( 三 ) 及 ( 四 ) | 過 去 三 年 , 學 校 第 一 階 段 收 生 的 資 料 如 下 : |
1997 | 1998 | 1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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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階 段 取 錄 少 於 該 校 中 六 學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學 校 數 目 | 170 | 181 | 165 |
中 六 學 額 不 足 應 付 第 一 階 段 學 額 需 求 的 學 校 數 目 | 78 | 85 | 92 |
現 行 的 中 六 收 生 程 序 共 分 五 個 階 段 ( 有 關 各 個 階 段 的 收 生 安 排 , 載 於 附 件 ) 。 在 第 一 及 第 三 階 段 , 學 校 只 可 取 錄 原 校 或 聯 繫 學 校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學 生 。 而 在 第 二 及 第 四 階 段 , 學 校 可 根 據 申 請 學 生 的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和 其 選 科 意 願 收 生 。 若 學 校 在 第 四 階 段 結 束 後 仍 有 剩 餘 的 中 六 學 額 , 教 育 署 便 會 進 行 第 五 階 段 收 生 程 序 , 利 用 統 一 派 位 的 方 法 , 將 這 些 學 額 分 配 給 達 到 升 讀 高 級 程 度 課 程 最 低 要 求 的 應 屆 中 學 會 考 生 。 因 此 , 即 使 有 些 學 校 在 第 一 階 段 收 生 不 足 , 在 其 後 第 二 至 第 五 階 段 亦 應 會 取 錄 足 夠 人 數 開 設 中 六 班 級 , 而 不 會 有 學 額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況 出 現 。 有 鑑 於 此 , 我 們 暫 時 無 計 劃 因 應 學 校 第 一 階 段 中 六 收 生 的 情 況 , 增 加 或 削 減 有 關 學 校 中 六 班 級 的 數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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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教 育 署 現 正 透 過 學 校 議 會 徵 詢 學 校 的 意 見 , 研 究 容 許 資 助 中 學 除 提 供 資 助 中 六 學 額 外 , 還 可 開 辦 自 負 盈 虧 的 中 六 班 級 的 構 思 。 由 於 構 思 尚 在 研 究 階 段 , 我 們 希 望 多 聽 取 學 校 的 意 見 。 在 決 定 應 否 推 行 這 項 計 劃 前 , 政 府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 例 如 政 府 和 家 長 的 財 政 承 擔 、 整 體 公 營 學 校 學 額 的 供 應 、 學 校 的 空 間 及 設 施 和 校 內 原 有 學 生 學 習 或 升 學 機 會 會 否 受 到 影 響 等 。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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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六 收 生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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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階 段 第 一 日 ( 即 中 學 會 考 放 榜 當 日 ) (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 |
考 獲 總 積 點 達 14 點 或 以 上 (註 1) 成 績 的 學 生 向 原 校 或 聯 繫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學 校 亦 可 利 用 自 行 分 配 學 額 ( 每 班 兩 個 ) 取 錄 原 校 或 聯 繫 學 校 一 些 符 合 升 讀 高 級 程 度 課 程 最 低 要 求 (註 2) 的 學 生 ( 包 括 非 應 屆 會 考 生 ) |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日 (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 第 二 日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 |
考 獲 總 積 點 達 14 點 或 以 上 (註 1) 成 績 的 學 生 向 其 他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
第 三 階 段 第 三 日 (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 |
符 合 升 讀 高 級 程 度 課 程 最 低 要 求 (註 2) 的 學 生 向 原 校 或 聯 繫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
第 四 階 段 第 三 日 (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 第 四 日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 |
符 合 升 讀 高 級 程 度 課 程 最 低 要 求 (註 2) 的 學 生 向 其 他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
第 五 階 段 第 五 日 至 第 十 日 |
符 合 升 讀 高 級 程 度 課 程 最 低 要 求 (註 2) 的 應 屆 會 考 生 於 第 五 日 申 請 統 一 派 位 , 統 一 派 位 結 果 於 第 十 日 公 布 |
( 註 1) A 級 至 E 級 成 績 依 次 序 作 5 點 至 1 點 計 算 。 ( 註 2) 以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中 六 收 生 程 序 為 例 , 擬 參 加 二 零 零 一 年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的 學 生 , 必 須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底 前 在 同 一 次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取 得 6 科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 或 有 5 科 考 獲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而 總 積 點 不 少 於 8 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