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各位嘉賓:
今年二月我與陳日君主教會面時,他建議我們應就校本管理問題進行公開辯論。因此,當我知道有今天這個午餐會時,便希望把握機會,藉着有第三者出席的場合,與陳主教對話。我要多謝主辦機構給我一些時間,談談立法會現正審議有關在每所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的條例草案。
2. 各位作為納稅人,有權知道政府每年為資助學校提供的資助額合共達240億元。一所開設30班的標準中學所需撥款約為3,800萬元,一所小學所需的相應撥款則約為2,200萬元。這筆撥款中,約有八成半用於薪酬開支。
3. 為了讓學校在資源運用方面有更大靈活性,政府自二零零零年起為學校提供整筆的學校發展津貼,此舉深受校長和教師歡迎。我們打算把這項措施的推行範圍逐漸擴大至包括所有非薪酬津貼,換言之,將來學校會有充分酌情權,按照其需要和工作優次,自決運用整體津貼額的15%。
4. 我們堅信,應讓每所學校就所提供的教育服務,靈活地決定優先次序,並根據所訂的次序分配資源。如果我們真的要照顧每所學校的差異,和做到一個孩子也不放棄,那麼「一刀切」的方式便不再適用了。
5. 權力下放已是全球趨勢。過去多年,當局透過質素保證視學及較近期結合校外評核的學校自我評估方法,逐漸由監控轉而監察教育成效。學校必須從內部發展專業能力,以反映、評估及尋求不斷進步。
6. 隨着學校享有更多靈活性和權力,政府有責任設立監察和制衡的機制,確保學校以負責任的態度及適當地運用納稅人的金錢。不論何時,我們都要確保任何開支均以學生的利益為出發點,這是至為重要的。
7. 學校接受政府資助,每所學校就是一個獨立的成本中心,因此每所學校均應成立自己的校董會,由主要有關人士參與,包括辦學團體、家長、教師、校友和社區人士,並對自己的決定負責。這就好像商界的董事會一樣,根據法律規定,一間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必須包括非執行董事,以便對公司進行獨立監察。
8. 家長和教師最熟悉學生,因此,對於應該如何使用納稅人的金錢,以配合學生的需要,家長和教師都應該有發言權。所以,我們才建議在校董會內加入由家長和教員選出的代表。
9. 經過多年商議後,條例草案在現階段容許辦學團體委任校董會內最多60%的成員,而家長和教員代表分別減至各兩席,合共只佔一票。儘管如此,家長和教師亦接納有關安排,因為他們只是希望自己的意見有人聽取,可以與學校合作,使學生得益。因此,參與學校運作和提高學校運作的透明度以及問責性才是關鍵。
10. 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外國,都有充分證據顯示,校本管理有助學校在內部自行建立進行持續改善的能力。校本管理給予學校自主權,讓學校可以在指定的政策架構、標準和問責範圍內,發展本身的特色。最終的目的是改善學生的學習成果。
11. 因此,概括來說,引進有家長及教師參與的校本管理原因有三個:增加學校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確保納稅人的金錢得到妥善運用,以及提升學校教育的質素和效能。
12. 為了讓我們能從較正確的角度進行這次辯論,我想告知各位,政府早於一九九一年已推行自願性質的學校管理新措施,建議學校制定周年校務計劃書、成立校董會,並設立員工考績制度。截至一九九七年年底,採取該等措施的學校不足三分之一。
13. 教育統籌委員會在第七號報告書中建議,到了二零零零年,「每所學校均須擬備校董會章程,以規管學校的運作。校董會成員須履行與辦學團體所訂立『服務合約』內列明的責任……校董會成員可由辦學團體代表、校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教師、家長和校友的代表,以及其他由教育署署長委派的人士擔任。」
14. 令人失望的是,我們在二零零三年三月進行調查,發現只有百分之十六的學校有包括由辦學團體挑選的家長及教師代表組成的校董會,而這時候距報告書發表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六年。
15. 載有進一步推動校本管理建議的諮詢文件《日新求進、問責承擔—— 為學校創建專業新文化》,發表至今已四年多。當局與各主要有關人士,包括辦學團體進行了多次磋商,並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即距今超過十六個月前,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16.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二十二次會議,也與代表團體進行了四次會晤。委員提出三十多項修訂建議,以保障辦學團體的權益。條例草案將作修訂,部分內容是授予辦學團體權力,以制訂學校的抱負和辦學使命、委任法團校董會多達60%的校董、在辦學團體轄下各屬校間調配教職員、委任校監、提名校長人選,以及管理學校本身擁有的資金和資產。
17. 此外,我們會給予辦學團體和學校五年的過渡期,以便作出配合和培訓校董,讓他們作好準備承擔職責。
18. 我希望通過有建設性的對話,我們的伙伴能協力同心,造福莘莘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