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資格[1]
體育專科訓練
一般而言,一位已完成體育專科訓練的教師是指他/她已完成本地或海外院校的相關教育課程並涵蓋下列內容:
甲、教育理論
乙、體育
2.1 必須包括最少160個課時的體育活動技能及教學法單元,該單元應涵蓋「課程發展議會」所建議的[2] 四類活動
範疇中的八項體育活動;
2.2 有意任教小學的人士,應修讀與「基礎活動」相關的課程。
查詢
如對聘用[3] 體育教師有任何疑問,學校可提供有關申請人的學歷證明文件及所修讀的單元,諮詢所屬分區學校發展組。
一般查詢,請以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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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學校體育學習領域安全指引 (第一章第一節)
https://www.edb.gov.hk/tc/pe/safety
[2] 有關「體育活動」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體育學習領域課程指引 (小一至中六) 》 (2017) 第3.3.3段: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curriculum-development/kla/pe/curriculum-doc/PEKLACG_c.pdf
[3] 學校行政手冊 (2024年10月版) (第七章7.4.2節 第6d段)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sch-admin/regulations/sch-admin-guide/SAG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