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已透過教育局通通告第014/2012號,批准學校對學生進行罰款,作為對學生過期交還、遺失或損毀學校圖書館書籍的處分。 惟學校在處理上述情況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 以教育觀點而言,學校圖書館主任在每學年初的圖書館課時,應反覆向學生介紹愛護圖書的基本原則;
- 倘若學生日後仍犯上過期交還、遺失或損毀學校圖書的行為,向學生罰款,作為教導學生,以培養他們愛護公物的意識及增強他們的責任感,亦可算是教育的其中一種方式;
- 學校應保證所有來自「過期交還、遺失或損毀學校圖書」的罰款得到妥善紀錄及保存,並且該等罰款日後應該全數用於圖書館內各適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