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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ii) 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及 | |
(b) |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得豁免繳稅。 |
申辦團體未符合以上註冊及《稅務條例》第88條下豁免繳稅的要求,會被視作未符合申請資格,其申請不會獲得處理。
如申辦團體現時未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可遞交申請,但須書面承諾若成功獲分配校舍後,會盡快按《公司條例》辦理註冊,並會在其組織章程細則內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
另一方面,假如申辦團體已按《公司條例》或其他條例註冊成立及《稅務條例》第88條下豁免繳稅的要求,但其組織章程細則內未包括所有分配校舍要求的標準條文,如申辦團體書面承諾若成功獲分配校舍後,將就其組織章程細則作出相應的修訂,並就有關修訂取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批准,其申請仍會獲得處理。任何正式的校舍分配安排將基於申辦團體符合所有的分配資格的條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