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團體須競逐有關校舍。分配幼稚園校舍的基本原則,是選出能為幼稚園學童提供優質教育的申辦團體。申辦團體必須具備完善的組織架構、良好的管理和穩健的財政基礎;及樂意與教育局協力推行教育局各項教育政策及措施。
為切合幼稚園的實際情況,以及希望減省申辦團體的行政工作,教育局由二○二一年度起採用簡化機制審核有關申請,以提名合適的營辦團體。考慮到學生人口下降,現時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計劃)的幼稚園提供的學位足以應付需求,但各區的供求情況及家長選擇有一定差異,此外,在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下,教育局一直致力物色合適地方供有需要的幼稚園使用,特別對於現時需要承擔較高昂的租金、校舍環境和設施殘舊、面對區內幼稚園學位過剩等問題的幼稚園,可申請遷往上述校舍。教育局會優先考慮參加計劃的幼稚園擬作搬遷用途的申請,如未能就此選出合適的申辦團體,才會考慮營辦新幼稚園的申請。
教育局會根據經校舍分配委員會訂定的準則審核每個申請,以選出合適的申辦團體。擬營辦的幼稚園須符合基本的條件,包括提供本地課程、原則上免費的半日制課程(除有特殊情況需要收取學費外)及全日制課程的學費在低水平等。
教育局在選出合適申辦團體時,教育質素是首要的考慮條件,教育局會因應申辦團體的辦學計劃、過往營辦學校的表現,以及其搬遷的需要(如適用)考慮申辦團體的申請。若申辦團體擬開辦新的幼稚園,我們會考慮其屬校過往的整體表現;至於搬遷校舍的申請,我們亦會考慮現時幼稚園的整體情況,例如現有校舍的租務情況、現時的校舍環境和設施、區內學位的供求情況、學校就搬遷計劃的準備等。在審視申辦團體過往營辦學校的表現時,我們主要考慮申辦團體過往在「學校行政及管理」、「對兒童及家長的關顧」及「學與教」三方面的表現,詳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