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至2011/12學年修讀認可課程可獲學費發還 |
|
簡要 | |
1. | 此簡要旨在通知所有在職的幼稚園校長及教師可獲課程費用發還的認可課程列表經已上載。 |
2. |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2007號學前教育新措施第九段(a),列出有關提升幼稚園校長及教師專業水平的實施安排。教育局於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一/一二學年完結前為所有幼稚園的在職校長及教師提供資助,以協助他們修讀認可課程以提升專業水平。詳請請參閱摘要。 |
3. | 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一/一二學年的現職幼稚園校長及任教幼稚園幼兒班、低班或高班完整課程的現任全職教師,均符合資格獲發還一個認可幼兒教育文憑或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校長證書課程的全部/部份學費。 |
4. | 有關其他詳情,請參閱附錄的問與答。 |
二零零七年三月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