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津貼申請辦法
學校的公益少年團負責教師可透過校方向公益少年團辦事處申請活動津貼及發還款項。所有申請資助的活動,必須配合公益少年團宗旨。
填寫公益少年團《活動津貼申請表》
- 填妥《活動津貼申請表》後,電郵(info_cyc@edb.gov.hk)、傳真(3107 1305)或郵寄至公益少年團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1樓1141室)。
- 請於擬舉辦活動的三星期前 向公益少年團辦事處遞交申請。
- 公益少年團辦事處將於接獲申請表後,以傳真通知學校其有關申請是否獲得批准和可獲資助的數額。
填寫《申請發還款項表格》
- 請於活動完成後的三星期內填妥《申請發還款項表格》,申請發還資助。
- 填妥表格後,電郵、傳真或郵寄至公益少年團辦事處。至於申請發還款項時所需呈報的收據正本 ,仍必須郵寄或派員將收據正本送交本團辦事處辦理。所有呈報的收據必須是正單,學校應將單據貼在A4紙上,在收據編上編號和列明該等收據與哪個項目有關。最後請校長在每張貼上收據的A4紙上加簽及蓋上校印 ,以作確認。
- 於表格上填寫直接撥回墊支款項的老師、校長或學校名稱,該人士或學校的名字須與其銀行戶口名稱相同,並清楚用英文大階逐格填寫。
- 申請發還的款額,不可以超過申請書上所批核的數額,假使實際開支超逾批核數額,局方只會按照批核的數額發還款項。
- 學校不能隨意將某一項目款項移作別一項目之用,亦不可以將某項剩餘的款項填補另一個項目的超支。換句話說,除非事前已獲得團辦事處的批准,否則在表內每一項的單項開支,不可超逾申請活動津貼表內所批核的數目 。
注意事項
- 申請活動津貼獲得批准後,該筆款項只限用於指定的活動。
- 所有申請資助的項目,必須合乎經濟效益,視乎獲批金額,必須取得兩個或以上的報價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告4/2013號-資助學校招標及採購程序》 ),並將記錄存檔。
- 導師及校長應保留所有活動記錄,包括收支記錄及參加團員名單等,以供核數之用。
- 如活動取消,請盡早以書面通知本辦事處,取消有關申請。
- 申請活動津貼的次數雖無限制,但所舉辦的活動,宜均衡分配,以避免過份偏重於某一類別。
- 填妥的申請表必須交由校長簽署及蓋上校印,方屬有效。
- 表格上任何改動過的內容,必須在旁邊加簽。
- 為免申請程序延誤,請確保為郵件支付足夠郵資。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獲成功派遞 。寄出信件前,請留意以下事項︰
- 根據郵件重量及信封大小,貼上足夠郵票。最新郵寄收費可參考http://www.hongkongpost.hk/tc/postage_calculator/index.html;
- 謹記在信封面上清楚寫上回郵地址;
- 為所寄郵件保留一份副本。
公益少年團各類計劃及活動資助內容
《活動津貼申請表》及《申請發還款項表格》
可按此到「表格及信函」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