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二 ○ 二 ○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經 展 開 。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五 所 新 屋 邨 幼 稚 園 校 舍 , 供 合 資 格 的 申 辦 團 體 申 請 作 營 辦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之 用 。
請 瀏 覽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聞 稿 。
[最 新 消 息 : 延 遲 二 ○ 二 ○ 年 第 一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請 的 截 止 日 期]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瀏 覽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按 此 。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和 辦 學 計 劃 書
有 意 申 請 有 關 校 舍 的 團 體 , 請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請 :
(1) |
申 辦 團 體 須 提 交 一 份 辦 學 計 劃 書 ( 連 所 有 附 件 在 內 不 得 超 過 十 頁,另 附 兩 頁 摘 要) ; 申 辦 團 體 可 引 用 其 他 現 正 營 辦 的 學 校 及 其 辦 學 紀 錄 作 為 例 子,以 支 持 是 次 的 申 請。 如 申 辦 團 體 計 劃 透 過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搬 遷 一 所 現 有 的 幼 稚 園, 須 提 交 有 關 家 長 及 教 師 對 搬 遷 計 劃 意 見 的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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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 辦 學 計 劃 書 而 言,載 於 超 過 上 述 第 (1) 項 的 頁 數 限 制 的 頁 面 內 容 將 不 被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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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 每 一 個 完 整 的 申 請 而 言,有 意 申 辦 學 校 的 申 辦 團 體 , 須 向 教 育 局 遞 交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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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 (ii)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 即 申 辦 團 體 註 冊 成 立 的 文 件 和 豁 免 繳 稅 證 明 文 件 ] 一 份 ; (iii) 辦 學 計 劃 書、摘 要 及 申 辦 團 體 現 時 營 辦 學 校 一 覽 表(列 明 學 校 名 稱、地 址 和 所 屬 類 別(如有)) 一 式 二 十 二 份 ,連 同 兩 張 載 有 有 關 資 料 的 光 碟 ; (iv) 其 他 於 申 請 表 格 中 列 出 所 需 的 文 件 各 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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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列 文 件 必 須 於 二 ○ 二 ○ 年 二 月 三 日 二 ○ 二 ○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下 午 五 時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二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六 樓 教 育 局 基 礎 建 設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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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遲 交 、 未 填 妥 或 以 電 郵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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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表
二 ○ 二 ○ 年 二 月 三 日 二 ○ 二 ○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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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遞 交 申 請 |
二 ○ 二 ○ 年 第 二 季 ( 暫 定 ) |
舉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會 議 ( 如 有 需 要 , 將 會 邀 請 申 辦 學 團 體 闡 述 其 辦 學 計 劃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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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二 ○ 年 年 中 ( 暫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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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布 分 配 結 果 |
申 請 表 格 及 填 表 須 知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及 填 表 須 知 , 請 按 此 。
邀 請 有 關 團 體 提 出 申 請 及 提 交 詳 細 辦 學 計 劃 書 一 事 屬 非 約 束 性 , 既 不 會 對 任 何 一 方 構 成 有 關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約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約 的 依 據 , 亦 不 會 令 政 府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義 務 ; 同 時 不 會 妨 礙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 政 府 日 後 進 行 的 審 查 , 亦 不 會 迫 使 政 府 必 須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論 已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多 寡 。 這 次 邀 請 並 不 會 迫 使 政 府 必 須 把 校 舍 於 任 何 時 間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關 方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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