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二 ○ 二 四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經 展 開 。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兩 所 位 於 沙 田 區 的 空 置 校 舍 , 供 全 港 合 資 格 的 辦 學 團 體 申 請 作 為 重 置 現 有 資 助 或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小 學 之 用 , 以 提 升 學 與 教 環 境 。請 瀏 覽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聞 稿 。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瀏 覽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按 此 。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和 辦 學 計 劃 書
有 意 申 請 有 關 校 舍 的 辦 學 團 體 , 請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請 : | ||
(1) | 辦 學 團 體 須 於 二 ○ 二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下 午 五 時 正 或 之 前 , 透 過 教 育 局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系 統 ( https://eformss.edb.gov.hk/eformss/Form100 ) 填 妥 並 提 交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請 表 , 並 於 教 育 局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系 統 上 載 下 列 各 項 所 需 文 件 , 包 括 : | |
(i)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 即 申 請 團 體 註 冊 成 立 的 文 件 和 豁 免 繳 稅 證 明 文 件 ) ; | |
(ii) | 辦 學 計 劃 書 ( 連 同 所 有 附 件 不 超 過 10 頁 ) 、 摘 要 ( 不 超 過 兩 頁 ) 及 辦 學 團 體 現 時 營 辦 學 校 一 覽 表 ( 列 明 學 校 名 稱 、 地 址 和 所 屬 類 別 ) ; | |
(iii) | 其 他 於 電 子 申 請 表 格 中 列 出 的 文 件 。 | |
辦 學 團 體 可 引 用 現 時 營 辦 的 其 他 學 校 及 其 辦 學 紀 錄 作 為 例 子 , 以 支 持 其 重 置 申 請 , 並 須 提 交 有 關 家 長 及 教 師 對 重 置 計 劃 意 見 的 資 料 。 就 辦 學 計 劃 書 而 言 , 載 於 超 過 上 述 第 (ii) 項 的 頁 數 限 制 的 頁 面 內 容 將 不 被 考 慮 。 | ||
(2) | 辦 學 團 體 同 時 須 於 二 ○ 二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下 午 五 時 正 或 之 前 , 把 一 式 22 份 的 辦 學 計 劃 書 連 摘 要 及 現 時 營 辦 學 校 一 覽 表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二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六 樓 教 育 局 基 礎 建 設 , 國 際 學 校 及 統 計 分 部 | |
(3) | 遲 交 、 未 填 妥 或 未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或 證 明 的 申 請 , 將 不 獲 處 理 。 | |
時 間 表
二 ○ 二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截 止 遞 交 申 請 |
二 ○ 二 四 年 第 三 季 ( 暫 定 ) |
舉 行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會 議 ( 如 有 需 要 , 將 會 邀 請 辦 學 團 體 闡 述 其 辦 學 計 劃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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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二 四 年 第 四 季 ( 暫 定 ) |
公 布 分 配 結 果 |
填 表 須 知
下 載 填 表 須 知 , 請 按 此 。
邀 請 有 關 團 體 提 出 申 請 及 提 交 詳 細 辦 學 計 劃 書 一 事 屬 非 約 束 性 , 既 不 會 對 任 何 一 方 構 成 有 關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約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約 的 依 據 , 亦 不 會 令 政 府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義 務 ; 同 時 不 會 妨 礙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 政 府 日 後 進 行 的 審 查 , 亦 不 會 迫 使 政 府 必 須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論 已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多 寡 。 這 次 邀 請 並 不 會 迫 使 政 府 必 須 把 校 舍 於 任 何 時 間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關 方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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