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學校校長簽發的「在學證明書」,是證明有關兒童僱員正在其學校就讀的文件。當兒童獲僱主取錄時,其父母應向其學校校長申請此證明書。規例亦要求其父母須向僱主出示該兒童有效的「在學證明書」。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會前往不同工作地點視察,以確保每一名從事兼職工作的學童,均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受僱,並持有有效的「在學證明書」。
僱用兒童規例
- 附屬於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受僱,以及規管僱主在非工業機構僱用兒童,以免妨礙他們的學業。
- 根據《僱傭條例》,「兒童」是指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任何人士不得僱用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未滿13歲的兒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
- 13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不過,若他們尚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則必須在學校就讀及須受其他載於由勞工處所發出的《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的限制。
- 就該規例而言,兒童如在任何僱傭地點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均當作在該地點內受僱。
- 詳情請參閱《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
僱用兒童藝員
- 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任何年齡的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載於由勞工處所發出的《僱用兒童藝員指南》的限制條件。
- 詳情請參閱《僱用兒童藝員指南》。
申請「在學證明書」程序
- 「在學證明書」必須由家長/監護人代其子女或受監護兒童直接向就讀學校校長申請。申請表格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各學校校長可自行複印以下的表格樣本備用。
- 學校接獲申請人填妥的表格後,應核實學生的各項資料,並按照 「申請在學證明書須知」所載的程序辦理。
- 學校需於擬定工作日期十四個曆日前,把表格傳真(2520 0073) 或寄往香港九龍塘沙福道19號九龍塘教育服務中心西座一樓W108室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並在信封面註明「在學證明書」。
- 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備妥一式兩份的「在學證明書」(EDB 908表格)後,會送交學校校長,學校須把「在學證明書」簽發給家長/監護人,並應通知家長/監護人,並將證明書正本送交僱主。證明書副本(黃色)應由學校存檔備案。
- 香港法例要求6至15歲的兒童就學。各學校須特別留意獲發「在學證明書」而正在從事兼職工作的學生之出席情況,若學生缺課,校方須按照教育局通告21/2024 號有關「確保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的規定,不論年齡、班級及缺課原因,在學生連續缺課的第七天向教育局申報有關個案。
在學證明書申請表格
申請在學證明書須知
- 家長/監護人在申請「在學證明書」時,必須填妥申請表格。
- 當接到申請表格後,學校應核實有關學生的各項資料。
- 學校亦應查核有關申請,以確定該申請符合勞工處的要求。
- 如校長滿意查核結果,應把申請表格送交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表示有意向為學生家長/監護人簽發「在學證明書」。
-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會聯絡學生家長及有關的僱用機構。
- 所有「在學證明書」,無論何時簽發,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因此,學童如欲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兼職工作,必須重新申請「在學證明書」。
- 「在學證明書」列明學生從事的兼職工作、就讀學校和有效日期。學生如中途轉換學校或工作,須重新申請另一張「在學證明書」。家長/監護人須向僱主取回原有的「在學證明書」正本,並在重新申請時交回教育局註銷。
- 學生如欲兼任兩份工作,則須申請兩份「在學證明書」。每名學生在同一年內最多只可申請三份「在學證明書」。
- 如該學生的學業因工作而受到不良影響,學校應於「在學證明書」有效期屆滿時不予續期。
- 申請表格及「在學證明書」均不收任何費用。
查詢
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
3698 4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