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0. 教師如符合下列準則,可被視為已達到普通話/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達到英文科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
教師在全部五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3等的水平。具體而言,在「閱讀」和「聆聽」兩卷中,教師必須達到「3等」或以上;至於「寫作」、「口語」及「課堂語言運用」三卷,教師須在同一次評核中,同一卷別的各個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註)。
註:由於「寫作」、「口語」及「課堂語言運用」三卷每個範疇的成績,是兩名評核員所評定的等級的平均數,因此教師有可能獲得「2.5等」。在評定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下,即使其中一個範疇只達到「2.5等」,其餘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亦可視為已達到語文能力要求。
達到普通話科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
教師在全部四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3等的水平。具體而言,在「聆聽與認辨」、「拼音」及「口語」三卷中,教師必須達到「3等」或以上;至於「課堂語言運用」一卷,教師須在同一次評核中,該卷的各個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註)。
註:由於「課堂語言運用」一卷每個範疇的成績,是兩名觀課員所評定的等級的平均數,因此教師有可能獲得「2.5等」。在評定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準則下,即使其中一個範疇只達到「2.5等」,其餘範疇均達到「3等」或以上,亦可視為已達到語文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