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條例》第4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學校任教,必須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故此,學校及教師在有關聘任確定後及教師任教前,必須從速提交教師註冊申請。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若符合《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令》中所列的條件,便可獲部份豁免。(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7/2007號)
1. 准用教員 (PT)
任何人士如只持有學歷(即沒有接受師資培訓及未具備教學資格),可填寫表格10,申請成為准用教員。他/她須首先受僱於一所學校,然後由該校的校監遞交表格10以申請他/她成為該校的准用教員。申請獲批准後,教育局會發出准用教員許可證。如有關准用教員停止受僱於許可證所指明的學校,該准用教員許可證將會自動取消。因此,當准用教員受僱於另一間學校時,即使該教員曾獲准用教員資格,有關學校仍須為他/她遞交表格11,申請另一張准用教員許可證。
現時,任教於提供中、小學或專上教育教育課程的學校的准用教員的最低學歷要求是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教師須持有較高的學歷才可任教較高的級別。此外,教師須提交證明文件,證明他具有任教有關科目的能力。學校如欲聘請未受專科訓練的教師,任教須特別注意安全的科目(例如高中級別的科學科目),應先徵詢教育局的意見。
有關向接受幼兒或幼稚園教育的學生教學的或任教其他教育課程(如補習班、商科、語文及電腦課程)的准用教員的最低學歷要求,請按這裡。
如准用教員停止受僱於許可證所指明的學校,學校應在電子化服務入門網站更新有關記錄;如已離任的准用教員並沒有電子化服務入門網站戶口,學校須通知本局有關已離任的准用教員資料(信函樣本)。
2. 檢定教員 (RT)
任何人士如持有教學資格(例如本港的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並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須持有以下其中一份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證明文件:a. 有效工作簽證;b. 載有在港的逗留條件和期限的入境標籤;或c.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可填寫表格8,申請成為檢定教員。
3. 申請手續
教師註冊申請表*(表格8、表格10及表格11)可在下列地方索取/遞交:
*由2016年8月1日起,本局只接受06/2016版本的表格8,表格10及表格11的申請表。 更改聯絡資料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53(1)b 條,已登記功能界別的選民,如其後不再有資格登記為功能界別的選民,即喪失在該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6(1)條及第16(1)a條,任何人在明知他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填妥的申請表格(包括夾附各項所需文件的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證、學歷成績表、證書、文憑及專業資格證明,以及在申請表上貼上的相片)須按上址交回教師註冊小組。
如需更多資料,請與該局聯絡。 地址: 香港柴灣小西灣道10號 電話: (852) 3658 0000 傳真: (852) 2845 9910 電郵: info@hkcaavq.edu.hk申請人亦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1/2005號附載有關非本地學歷評估的詳情。 4. 查詢教員註冊資料
在徵得擬聘用教師的同意後,應向教育局申請將其教師註冊資料向學校發放。 公眾人士或家長如對教師的註冊資格有懷疑,可徵求他們同意向教育局申請將其註冊資料向申請人發放。
5. 學校擬聘用重投教學行業的教師資料申報表格 由2023/24學年起,如擬聘用的教師已在本港的中、小學或幼稚園離職一年或以上,學校須要求他/她申報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並在徵得其同意後,向本局提交資料以便本局向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作核實及查證。(詳情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14/2023號) 6. 補發檢定教員證明書
若任何人士的檢定教員證明書已遺失,毀滅、損壞或污損,他/她可申請補發新證明書。請向教師註冊小組查詢有關詳情,包括申請補發的手續、所需文件及費用。如需更新證明書上的個人資料,亦可循此途徑辦理。
如任何人士在申請補發新證明書或領取新證明書後,尋回已遺失的證明書,他/她必須立即把尋回的證明書交回教師註冊小組。
學校請參閱教育局於2024年6月12日發給學校有關教師註冊及聘用事宜的信函。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與教師註冊小組聯絡: 電話:3467 8281 或3467 8282 圖文傳真:2520 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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