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 條例》( 第4 9 3 章)(《條例》)規定,如學員修畢在本港開辦的課程後可獲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 即副學位、學士學位、研究生或其他專上教育資格) 或非本地專業資格,這些課程必須正式辦理註冊或豁免註冊。如學員修畢課程後可獲頒授多項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或非本地專業資格,例如中級程度資格(包括結業資格),該些可令學員獲頒授不同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或非本地專業資格的課程部分亦為受規管課程,並必須根據《條例》個別辦理註冊或豁免註冊。
《條例》的全文可於《電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取得。以下為《條例》重點。
倘課程符合《條例》第1 0 條所述的準則,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課程註冊處處長(處長) 便會批准課程註冊。主要準則包括:
(甲) 如學員修畢課程後可獲非本地機構頒 授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
(乙) 如有關課程可令學員在修讀完畢後獲 非本地專業團體頒授非本地專業資格:
(丙) 在繳交課程費用及退款方面有妥善安排。所有費用以及經由處長批准的收費及退款安排須於與學生訂定的合約檔中清楚列出。
根據《條例》規定,所有在完成後可獲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或專業資格的課程(即受規管課程),在香港開辦前必須註冊。註冊規定並不適用於三類課程,有關詳情見下文「例外情況」段落。
非本地課程註冊處( 註冊處) 由一名處長主管,負責處理有關課程的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申請。非本地課程的主辦者應向註冊處提交課程註冊及豁免註冊的申請。
課程主辦者須就每一課程向註冊處提交一份「表格1A」(為非本地高等學術課程)或「表格1P」(為非本地專業課程),並隨表格附上指定之附件、證明檔及費用,辦理註冊。申請表格及相關檔會交由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 詳細評估有關課程是否符合《條例》之註冊準則。評審局一般會向申請者及非本地機構索取進一步資料或澄清,並在完成評估後向註冊處作出建議。註冊處在收到評審局的建議後,會對申請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課程主辦者必須事先為課程註冊或取得豁免資格 ,才可在香港開辦課程。主辦者須在課程開辦前最少四個月 前向註冊處遞交申請。處理申請的時間須視乎同期接獲申請的數目、課程的複雜性和主辦者遞交的資料是否齊全而定。如有需要向主辦者澄清和要求更多資料,處理時間可能會較長。主辦者未為課程註冊或未取得豁免資格而開辦課程,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條例》按以下準則,規管非本地課程的廣告:
(甲) 任何人安排或發佈任何形式的廣 告藉以 引致他人報讀未獲豁免註冊或未經註冊的受規管課程 ,即屬違法。
(乙) 如 受規管課程及純遙距學習課程 的廣告內載有 虛假或誤導資料,即屬違法。
(丙) 任何經註冊課程的廣告必須述明課程註冊編號 ,並注明"個別雇主可酌情決定是否承認本課程可令學員獲取的任何資格"。
(丁) 獲豁免課程的廣告必須注明這項課程是獲豁免的課程,以及"個別雇主可酌情決定是否承認本課程可令學員獲取的任何資格"。
純遙距學習課程的主辦者如沒有主動註冊,主辦者 發佈廣告時應盡可能注明這項課程是純遙距學習課程,因此無須註冊,從而提醒消費者注意這一點。
任何人藉發佈廣告引致他人報讀未獲豁免或未經註冊的受規管課程,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及監禁2 年。不 過,假如廣告只為擬開辦的課程測試巿場反應,則屬例外。
任何人如在受規管課程和純遙距學習課程的廣告中 ,刊載虛假或誤導資料,一經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及監禁2 年。註冊 課程或獲豁免課程的廣告內沒有包括上文( 丙) 及( 丁) 段所述資料,亦 屬違法,一經定罪,違例者可處第3 級罰款。
經註冊或獲豁免課程如在下述情況下停辦,主辦者 必須把有關費用退回報讀人士:
(甲) 課程被撤銷註冊;
(乙) 課程被撤銷豁免資格;或
(丙) 課程提前結束。
主辦者須在課程提前結束或資格被撤銷後一個月內 ,把有關費用退還報讀人士。違反這項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4 級罰款及監禁6 個月。
為確保課程是在安全的處所開辦,所有經註冊或獲豁免課程的主辦者,必須在課程開辦前的三個月或之前以「表格4」向註冊處處長提交處所的詳細資料,事先取得處長批准才可在處所開辦課程。處長在決定是否事先作出批准時,消防事宜、建築物安全情況,以及處所的使用是否符合經核准的規劃及土地用途,均屬考慮之列。
不過,下述獲豁免處所則無須事先獲得批准:
(甲) 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
(乙) 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機構;
(丙) 設計和興建作教育用途的處所;及
(丁) 在領有牌照或獲豁免酒店內的活動室(function room)。
主辦者如在課程開辦前三個月仍未提供處所的詳細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如主辦者未獲處長事先批准,在獲豁免處所以外的地方開辦經註冊或獲豁免課程,亦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及監禁6 個月。如開辦經註冊課程的地址有所更改,主辦者亦須通知處長及每名學生。
在下述情況下,主辦者可向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處長的決定:
(甲) 被處長拒絕註冊申請;
(乙) 處長施加課程的註冊條件;或
(丙) 被撤銷課程註冊。
有關上訴程式已在《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 上訴 委員會) 規則》內訂明。
為確保課程持續符合註冊準則,經註冊課程的主辦者必須以「表格7A」或「表格 7P」(視課程種類)向註冊處遞交周年申報表以備審查。此外,如課程的個別詳情出現任何有可能影響註冊準則的變動,例如主辦者/ 課程內容或付款/ 退款安排有改變, 主辦者必須在出現改變一個月內 ,以書面通知處長及各學生。
如課程主辦者未能按時及準確地按要求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變動通知,處長可撤銷有關課程的註冊。
主辦者可向評審局申請就其註冊課程或獲豁免註冊課程進行本地課程評審。非本地課程的本地評審是根據一系列評審準則進行的質素保證程式,以確保課程質素符合資歷架構的基本標準。根據 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 (第592章),通過評審局評審的非本地課程,可獲等同已評審本地課程的認可地位,獲資歷架構認可,並可載列於資歷名冊上。學生如取得已通過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課程資歷,其學歷相等於在本地取得的同等學歷。
主辦者在課程取得本地認可地位後,可根據資歷架構基金下「以自資形式開辦的課程的評審資助計畫」《計畫》,申請取回評審局就本地評審服務收取之部分費用。《計畫》詳細資料請參閱資歷架構網頁 https://www.hkqf.gov.hk/tc/support/dss/index.html 下「其他課程」一項。
評審並不能取代《條例》的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程式;評審結果亦不會影響課程之註冊或獲豁免註冊地位。
上述註冊規定並不適用於以下三類課程:
(甲) 與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機構合辦的課程;
(乙) " 純遙距學習課程" ;及
(丙) 純粹 由本地註冊學校或本地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課程。
(甲) 與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機構合辦的課程
課程如與指定的本地高等教育機構合辦,且獲有關 的本地高等教育機構的行政主管證明,從有關院校/專業團體的地位、課程的質素保證和認可資格等方面來衡量,課程均符合註冊準則,課程便可獲豁免註冊。這些本地教育機構包括:
與經註冊課程主辦者須遵守的規定一樣,獲豁免註冊課程的主辦者也須遞交周年報告,以及遵守有關廣告、退款安排及處所安全的規定。
(乙) 純遙距學習課程
" 純遙距學習課程" 是指那些僅透過郵遞、電訊傳 遞( 例如電視、電臺或電腦網路) ,或在商店發售資料的方式等授課的課 程,而主辦機構、專業團體或其代理人實際上沒有 在香港為修讀人士講課、導修或考試等。我們容許純遙距課程無須註冊,一方面是考慮到 須保障消費者利益,而同時避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 6 條所保證的發表自由( 包括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 可能受到限制。不過,我們亦鼓勵這些課程的主辦者主動申請註冊,以證明課程符合註冊準則。
為了給予消費者一定的保障,《非本地高等及專業 教育( 規管) 規則》亦監管純遙距學習課程的廣告。( 上文有關" 刊登廣告" 一段已詳述。)
(丙) 純粹 由本地註冊學校或本地高等教育 院校開辦的課程
純粹 由本地註冊學校開辦的課程將繼續受 《教育條例》( 第2 7 9 章) 規管,而本地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課程,也會由有關機構現行的質素保證機制規管。
註冊/ 豁免註冊申請表可從本網站下載 ,也可向註冊處索取。如對該條例的執行事宜有任何查詢,亦請與非本地課程註冊處聯絡。
地址:香港太古城
太古灣道 14 號
6 樓 603 室
教育局
非本地課程註冊處處長
熱線電話:(852)2520 0255;2520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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