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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劳 工 处 就 申 索 声 请 安 排 调 解 会 议 和 处 理 从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特 惠 款 项 的 申 请 需 时 甚 久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2 条( 口 头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三 十日

提 问 者 : 李 卓 人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本 人 接 获 投 诉 , 指 劳 工 处 就 申 索 声 请 安 排 调 解 会 议 和 处 理 从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特 惠 款 项 的 申 请 需 时 甚 久 ; 另 外 , 据 报 有 劳 工 处 员 工 投 诉 工 作 压 力 因 人 手 不 足 而 大 增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在 过 去 3年 的 每 一 年 , 劳 工 处 辖 下 每 个 分 区 办 事 处 的 下 列 数 字 : 接 获 的 申 索 声 请 数 目 、 为 申 索 声 请 安 排 的 调 解 会 议 次 数 、 平 均 每 宗 申 索 由 提 出 至 召 开 首 次 调 解 会 议 所 需 的 时 间 、 平 均 每 名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及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每 个 工 作 天 分 别 处 理 的 调 解 会 议 数 目 及 参 与 谘 询 面 谈 的 次 数 ;

( 二 ) 过 去 3年 , 劳 工 处 每 年 处 理 有 关 特 惠 款 项 的 申 请 个 案 数 目 按 处 理 时 间 划 分 的 分 项 数 字 , 以 及 平 均 每 名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及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每 个 工 作 天 分 别 处 理 的 个 案 数 目 ; 及

( 三 ) 会 否 增 加 劳 工 处 的 人 手 , 以 缩 短 安 排 调 解 会 议 和 处 理 有 关 特 惠 款 项 的 申 请 个 案 所 需 的 时 间 , 从 而 改 善 劳 工 处 的 服 务 和 减 轻 员 工 的 工 作 压 力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在 过 去 3年 ,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共 接 获 94,378宗 申 索 声 请 , 包 括 1999年 31,462宗 , 2000年 29,956宗 , 以 及 2001年 32,960宗 。 各 分 区 办 事 处 在 过 去 3年 接 获 的 申 索 声 请 数 目 , 按 年 份 详 列 于 附 表 一

    劳 资 关 系 科 办 事 处 接 获 申 索 声 请 后 , 会 为 劳 资 双 方 安 排 调 解 会 议 。 各 分 区 办 事 处 于 过 去 3年 就 申 索 声 请 平 均 轮 候 调 解 会 议 的 时 间 , 按 年 份 详 列 于 附 表 二 。 在 2001年 , 平 均 轮 候 时 间 介 乎 4.4 至 5.6 星 期 。

    调 解 申 索 声 请 的 工 作 是 由 一 级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负 责 , 每 名 主 任 平 均 每 天 处 理 6个 调 解 会 议 。 劳 工 处 并 无 备 存 在 过 去 3年 按 分 区 办 事 处 及 主 任 安 排 调 解 会 议 的 分 项 统 计 数 字 。 该 处 亦 无 纪 录 每 名 主 任 进 行 谘 询 面 谈 的 次 数 , 因 为 柜 枱 谘 询 服 务 一 般 是 由 文 书 职 系 人 员 负 责 , 并 非 调 解 主 任 的 日 常 职 务 。

  
( 二 )

劳 工 处 薪 酬 保 障 组 负 责 审 批 雇 员 向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提 出 的 特 惠 款 项 申 请 。 在 过 去 3年 , 该 组 在 有 人 针 对 雇 主 而 提 出 入 禀 清 盘 或 破 产 呈 请 书 之 日 , 或 法 律 援 助 署 建 议 在 无 呈 请 情 况 下 付 款 之 日 起 计 , 向 合 资 格 的 雇 员 发 放 特 惠 款 项 所 需 时 间 , 按 年 份 详 列 于 附 表 三 。 在 2001年 , 平 均 付 款 所 需 时 间 为 5.1星 期 。

    薪 酬 保 障 组 是 按 每 个 申 请 人 的 特 殊 情 况 而 审 核 申 请 , 因 此 , 同 一 破 产 欠 薪 个 案 涉 及 的 不 同 申 请 人 , 获 发 款 项 所 需 时 间 亦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我 们 并 没 有 以 破 产 欠 薪 个 案 为 单 位 , 来 计 算 付 款 所 需 的 时 间 。

    在 过 去 三 年 , 平 均 每 名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及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每 个 工 作 天 所 处 理 的 申 请 数 目 列 于 附 表 四 。 在 2001年 ,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平 均 每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6宗 申 请 , 而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则 处 理 2.9宗 申 请 个 案 。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负 责 处 理 大 型 及 中 型 的 破 产 欠 薪 个 案 , 每 宗 个 案 所 涉 及 的 申 请 人 数 较 多 。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较 多 处 理 小 型 公 司 的 破 产 欠 薪 个 案 。 由 于 小 型 公 司 一 般 没 有 调 拨 人 手 妥 为 整 理 工 资 及 雇 佣 记 录 , 亦 有 更 多 此 类 公 司 负 责 人 在 无 力 偿 债 之 时 不 知 所 踪?C因 此 ,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须 花 更 多 时 间 去 搜 集 及 查 核 有 关 资 料 , 导 致 他 们 在 1999年 至 2001年 平 均 每 个 工 作 天 所 处 理 的 申 请 数 目 略 为 下 降 。

  
( 三 )

九 七 年 金 融 风 暴 后 , 劳 资 关 系 科 接 获 的 申 索 声 请 数 目 上 升 , 令 轮 候 调 解 会 议 的 时 间 延 长 。 劳 工 处 已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 以 助 缩 短 轮 候 时 间 。 此 等 措 施 包 括 : 简 化 工 作 程 序 , 重 新 划 分 某 些 分 区 办 事 处 负 责 的 区 域 , 使 个 案 数 目 分 布 得 更 平 均 及 在 科 内 调 配 人 手 , 以 应 付 个 别 分 区 办 事 处 突 然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

    由 2002-03年 度 开 始 , 该 处 已 获 财 政 拨 款 , 于 劳 资 关 系 科 增 设 7个 一 级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的 职 位 , 为 期 3年 。 至 于 薪 酬 保 障 组 方 面 , 劳 工 处 已 透 过 在 内 部 重 新 调 配 , 给 予 该 组 额 外 人 手 , 另 外 亦 会 调 拨 资 源 , 增 聘 5名 合 约 个 案 处 理 主 任 , 以 处 理 新 增 的 工 作 。

 

  
    以 上 资 源 增 拨 措 施 , 将 有 助 改 善 劳 工 处 的 服 务 , 及 减 轻 员 工 的 工 作 压 力 。
 
 

附 表 一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各 分 区 办 事 处 于 过 去 3年 接 获 的 申 索 声 请 数 目

办 事 处1999年2000年2001年
港 岛 东5,5364,8305,200
港 岛 西3,4693,2563,494
九 龙 东2,2462,8853,137
九 龙 西2,7992,4412,639
九 龙 南3,5143,5353,820
观 塘4,1483,3213,531
葵 涌2,4272,0782,402
荃 湾1,9471,9662,124
屯 门2,2972,4012,672
沙 田1,6991,7822,187
大 埔1,3801,4611,754
总 数31,46229,95632,960


附 表 二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各 分 区 办 事 处 于 过 去 3年 申 索 声 请 平 均 轮 候 调 解 会 议 的 时 间 (以 星 期 计 算 )

办 事 处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港 岛 东4.84.45.3
港 岛 西4.94.55.4
九 龙 东3.93.64.5
九 龙 西3.74.04.6
九 龙 南4.74.85.6
观 塘4.43.84.7
葵 涌4.44.14.8
荃 湾3.53.74.4
屯 门3.64.04.7
沙 田4.13.94.7
大 埔4.73.74.8

 


附 表 三


劳 工 处 薪 酬 保 障 组 于 过 去 3年 , 在 有 人 针 对 雇 主 而 提 出 入 禀 清 盘 或 破 产 呈 请 书 之 日 , 或 法 律 援 助 署 建 议 在 无 呈 请 情 况 下 付 款 之 日 起 计 , 向 合 资 格 的 雇 员 发 放 特 惠 款 项 所 需 时 间

发 放 款 项 所 需 时 间 以 雇 员 人 数 计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4星 期 或 以 下5,300 (37%)4,318 (38%)5,050 (43%)
4星 期 以 上 至 6星 期2,635 (18%)2,015 (18%)1,686 (15%)
6星 期 以 上 至 8星 期3,317 (23%)1,921 (17%)1,374 (12%)
8星 期 以 上 至 10星 期3,219 (22%)3,012 (27%)3,519 (30%)
 14,471 (100%)11,266 (100%)11,629 (100%)
平 均 付 款 所 需 时 间5.3星 期5.3星 期5.1星 期


附 件 四

在 过 去 3年 , 平 均 每 名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及 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每 个 工 作 天 所 处 理 的 申 请 数 目

年 份平 均 每 个 工 作 天 所 处 理 的 申 请 数 目
劳 工 事 务 主 任助 理 劳 工 事 务 主 任
1999年6.03.8
2000年5.43.4
2001年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