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校董会/法团校董会须与政府签订服务合约:
(a) 办学团体获政府资助进行基础建设工程或编配校舍,用作
(b) 获准参加直接资助计划的学校。
(c) 两所或以上学校合并,下列情况除外:
签署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前,学校须先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a) 校董会必须成为法人团体。该团体可根据
(b) 该团体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
(c) 建议学校发展计划获教育局学校发展组批核。
法团校董会须签署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而校董会有限公司则须签署校董会服务合约。
(a) 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 新办资助学校适用 PDF
(b) 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 参加直接资助学校适用 PDF
(c) 校董会服务合约 - 参加直接资助学校适用 PDF
注:
(a) 有关学校须于迁入新校舍/参加直接资助计划/合并后的一年内,完成签署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b) 学校须于迁入新校舍/参加直接资助计划/合并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学校发展计划予所属分区学校发展组审批。详情请参阅下列指引:
如何编写「学校发展计划」(适用于签订首份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服务合约)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