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提 问 者 : 余 若 薇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在 过 去 3 个 财 政 年 度 , 每 年 每 个 专 上 学 生 贷 款 计 划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的 数 目 及 所 涉 及 的 欠 款 总 额 ; 及
( 二 ) 有 否 制 订 措 施 协 助 无 力 还 款 的 毕 业 生 ; 若 有 , 措 施 的 详 情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供 专 上 院 校 学 生 申 请 的 贷 款 计 划 共 有 四 个 , 以 协 助 他 们 缴 付 学 费 及 / 或 生 活 费 用 。 借 款 人 须 于 完 成 学 业 后 , 按 季 偿 还 贷 款 。 连 续 拖 欠 还 款 两 季 或 以 上 的 个 案 被 界 定 为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 过 去 3 个 财 政 年 度 , 有 关 各 个 专 上 学 生 贷 款 计 划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数 字 、 拖 欠 款 额 、 以 及 相 对 的 偿 还 贷 款 组 合 如 下 :
财 政 年 度 | 2 0 0 0 - 0 1 | 2 0 0 1 - 0 2 | 2 0 0 2 - 0 3 注 ( 1 ) |
---|---|---|---|
( a ) 本 地 专 上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注 ( 2 ) | |||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 1 0 3 6 | 1 5 0 1 | 2 3 6 4 |
拖 欠 款 额 ( 百 万 元 ) | 1 0 . 5 8 | 2 2 . 8 0 | 3 1 . 8 0 |
还 款 帐 户 数 目 | 8 2 9 3 8 | 7 8 0 9 7 | 7 5 0 5 1 |
还 款 帐 户 的 未 偿 还 本 金 ( 百 万 元 ) | 2 , 2 3 2 . 0 9 | 2 , 0 1 9 . 8 4 | 1 , 8 7 2 . 6 2 |
( b )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注 ( 3 ) | |||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 2 1 | 5 2 | 4 7 |
拖 欠 款 额 ( 百 万 元 ) | 0 . 1 1 | 0 . 3 2 | 0 . 2 7 |
还 款 帐 户 数 目 | 1 0 7 4 | 1 1 3 7 | 1 1 1 7 |
还 款 帐 户 的 未 偿 还 本 金 ( 百 万 元 ) | 2 2 . 5 1 | 2 4 . 2 1 | 2 6 . 6 3 |
( c ) 专 上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注 ( 4 ) | |||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 - | - | - |
拖 欠 款 额 ( 百 万 元 ) | - | - | - |
还 款 帐 户 数 目 | - | - | 1 1 0 |
还 款 帐 户 的 未 偿 还 本 金 ( 百 万 元 ) | - | - | 2 . 6 5 |
( d ) 免 入 息 审 查 贷 款 计 划 注 ( 5 ) | |||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 1 3 6 | 3 9 7 | 6 4 1 |
拖 欠 款 额 ( 百 万 元 ) | 0 . 5 5 | 2 . 6 2 | 4 . 4 6 |
还 款 帐 户 数 目 | 5 1 5 8 | 7 3 7 8 | 1 1 9 2 4 |
还 款 帐 户 的 未 偿 还 本 金 ( 百 万 元 ) | 2 0 8 . 9 4 | 3 8 5 . 3 0 | 5 4 6 . 7 0 |
注 :
1 截 至 2 0 0 3 年 2 月 2 8 日 的 数 据 。
2 「 本 地 专 上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 是 一 项 须 经 过 家 庭 入 息 及 资 产 审 查 合 格 后 , 以 助 学 金 及 / 或 贷 款 形 式 , 为 就 读 于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 香 港 专 业 教 育 学 院 、 菲 腊 牙 科 医 院 符 合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提 供 资 助 。
3 「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 是 一 项 须 经 过 家 庭 入 息 及 资 产 审 查 合 格 后 , 以 助 学 金 及 / 或 贷 款 形 式 为 认 可 专 上 学 院 符 合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提 供 资 助 。 目 前 , 香 港 树 仁 学 院 是 唯 一 参 与 「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 的 院 校 。
4 「 专 上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 在 2 0 0 1 / 0 2 学 年 开 始 推 行 , 是 一 项 须 经 过 家 庭 入 息 及 资 产 审 查 合 格 后 , 以 助 学 金 及 / 或 贷 款 形 式 为 年 龄 在 2 5 岁 或 以 下 修 读 以 自 资 形 式 开 办 并 经 评 审 的 专 上 教 育 课 程 , 修 毕 后 可 取 得 高 级 文 凭 、 副 学 士 学 位 或 专 业 文 凭 或 以 上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 提 供 资 助 。
5 「 免 入 息 审 查 贷 款 计 划 」 是 透 过 贷 款 形 式 , 为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 香 港 公 开 大 学 、 香 港 树 仁 学 院 全 日 制 学 生 , 以 及 修 读 政 府 资 助 院 校 以 自 资 形 式 开 办 并 颁 发 正 式 学 历 课 程 、 修 读 由 本 港 注 册 学 校 、 非 本 地 大 学 及 专 业 和 认 可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的 持 续 进 修 及 专 业 教 育 课 程 的 合 符 资 格 人 士 提 供 贷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