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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本 地 专 上 院 校 学 生 的 政 府 贷 款 计 划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六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廿 九 日



提 问 者 : 刘 江 华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据 报 , 本 地 专 上 院 校 的 毕 业 生 拖 欠 偿 还 政 府 贷 款 的 个 案 有 上 升 趋 势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在 过 去 5 个 财 政 年 度 , 按 各 项 供 本 地 专 上 院 校 学 生 申 请 的 贷 款 计 划 分 类 , 每 年
  1. 批 出 的 贷 款 个 案 数 字 和 贷 款 总 额 ;
  2. 拖 欠 还 款 的 个 案 数 字 和 欠 款 总 额 ; 及
  3. 获 准 延 期 还 款 的 个 案 数 字 和 涉 及 的 欠 款 总 额 ;
( 二 ) 当 局 采 用 什 么 准 则 决 定 将 拖 欠 还 款 的 个 案 交 由 律 政 司 处 理 ; 在 过 去 5 年 内 交 由 律 政 司 处 理 的 个 案 数 字 , 以 及 律 政 司 采 取 的 跟 进 行 动 为 何 , 当 中 成 功 追 讨 欠 款 的 个 案 数 字 为 何 ;
( 三 ) 当 局 采 用 什 么 准 则 批 准 延 迟 还 款 的 申 请 ; 及
( 四 ) 当 局 会 否 考 虑 对 那 些 有 还 款 能 力 但 蓄 意 拖 欠 还 款 的 贷 款 人 施 加 惩 罚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答 复 :

( 一 ) 供 本 地 专 上 院 校 学 生 申 请 的 贷 款 计 划 共 有 三 个 , 过 去 5 年 的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批 出 的 贷 款 个 案 数 目 及 贷 款 总 额 -
学 年 95/96 96/97 97/98 98/99 99/2000 注 (1)
(a) 本 地 专 上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注 (2)
获 贷 款 人 数 34 986 35 828 34 075 30 351 30 056
贷 款 总 额 ( 百 万 元 ) 806.1 880.2 884.5 714.5 660.0
(b) 免 入 息 审 查 贷 款 计 划 注 (3)
获 贷 款 人 数 -- -- -- 10 417 8 702
贷 款 总 额 ( 百 万 元 ) -- -- -- 335.3 283.6
(c)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注 (4)
获 贷 款 人 数 825 872 827 869 890
贷 款 总 额 ( 百 万 元 ) 5.8 7.6 14.4 15.2 15.3

  1. 连 续 拖 欠 还 款 超 过 两 季 或 以 上 的 个 案 才 被 视 为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 由 于 免 入 息 审 查 贷 款 计 划 的 首 季 还 款 是 在 2000 年 1 月 1 日 才 开 始 , 现 时 在 此 计 划 下 尚 未 有 学 生 拖 欠 还 款 超 过 两 季 。 其 余 资 料 如 下 -
财 政 年 度 95/96 96/97 97/98 98/99 99/2000 注 (1)
(a) 本 地 专 上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221 308 400 674 969
拖 欠 款 额 ( 百 万 元 ) 1.45 1.95 3.18 5.72 9.67
总 还 款 帐 户 数 目 26 767 39 045 54 287 68 275 79 528
(b)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拖 欠 还 款 个 案 25 36 14 11 18
拖 欠 款 额 ( 百 万 元 ) 0.08 0.15 0.08 0.07 0.13
总 还 款 帐 户 数 目 986 31 136 1 260 1 351 1 300
  1. 学 生 资 助 办 事 处 并 没 有 统 计 获 准 延 期 还 款 个 案 所 涉 及 的 款 项 总 额 , 而 获 准 延 期 还 款 的 申 请 人 数 则 详 列 如 下 -
获 准 延 期 原 因 ∕
财 政 年 度
95/96 96/97 97/98 98/99 99/2000 注 (1)
(a) 本 地 专 上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1) 继 续 升 学 783 1 176 1 312 1 460 1 514
(2) 财 政 困 难
( 包 括 失 业 或 待 业 )
11 20 17 370 249
(3) 重 病 10 2 4 14 12
总 计 804 1 198 1 333 1 844 1 775
(b) 免 入 息 审 查 贷 款 计 划
(1) 继 续 升 学 -- -- -- -- 60
(2) 财 政 困 难
( 包 括 失 业 或 待 业 )
-- -- -- -- 10
(3) 重 病 -- -- -- -- 0
总 计 -- -- -- -- 70
(c) 学 生 资 助 计 划
(1) 继 续 升 学 32 21 19 20 18
(2) 财 政 困 难
( 包 括 失 业 或 待 业 )
0 0 0 4 16
(3) 重 病 0 0 0 0 0
总 计 32 21 19 24 34
   
( 二 )

凡 借 款 人 拖 欠 还 款 超 过 两 季 , 学 生 资 助 办 事 处 会 定 期 向 当 事 人 发 出 催 缴 通 知 书 。 如 借 款 人 未 能 于 限 期 前 清 缴 , 办 事 处 会 向 其 赔 偿 保 证 人 追 讨 有 关 欠 款 。 大 部 份 的 个 案 都 可 透 过 以 上 方 法 追 回 欠 款 , 其 余 个 案 会 交 由 律 政 司 以 法 律 途 径 追 讨 。 律 政 司 在 研 究 个 案 后 , 一 般 会 先 发 信 予 借 款 人 及 其 赔 偿 保 证 人 , 催 缴 有 关 欠 款 。 如 借 款 人 及 其 赔 偿 保 证 人 仍 未 能 于 指 定 限 期 前 清 还 欠 款 , 律 政 司 会 按 照 欠 款 的 数 额 向 小 额 钱 债 审 裁 处 提 出 申 索 书 或 在 法 院 透 过 民 事 程 序 向 当 事 人 发 出 令 状 , 追 讨 有 关 欠 款 。 过 去 五 年 , 学 生 资 助 办 事 处 一 共 转 介 了 72 个 这 类 个 案 予 律 政 司 处 理 , 其 中 24 个 个 案 已 成 功 追 回 涉 及 约 32 万 元 的 欠 款 。 此 外 , 有 3 宗 个 案 因 应 欠 款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而 获 批 准 分 期 摊 还 欠 款 , 余 下 的 45 宗 则 仍 在 处 理 当 中 。

   
( 三 )

学 生 资 助 办 事 处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处 理 申 请 延 期 还 款 的 个 案 。 办 事 处 会 考 虑 申 请 人 是 否 因 继 续 升 学 、 经 济 困 难 、 或 患 重 病 而 申 请 延 期 还 款 。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生 证 、 财 政 记 录 或 医 生 证 明 书 等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

   
( 四 )

现 时 , 当 局 会 对 拖 欠 还 款 的 借 款 人 征 收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费 。 如 个 案 需 经 由 法 庭 审 理 , 政 府 亦 会 同 时 向 借 款 人 或 其 赔 偿 保 证 人 追 回 政 府 所 支 出 的 一 切 有 关 诉 讼 费 及 判 决 后 法 定 利 息 ( 现 时 年 利 率 为 1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