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问 题 第 15 题(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提 问 者 : 杨 耀 忠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当 局 有 否 就 学 校 当 局 以 及 其 教 职 员 收 受 学 生 午 膳 、 校 服 及 文 仪 用 品 供 应 商 的 捐 赠 事 宜 , 向 官 立 及 受 公 帑 资 助 的 学 校 发 出 指 引 ; 以 及 当 局 有 何 措 施 确 保 各 学 校 遵 守 该 等 指 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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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过 去 5 年 , 教 育 署 收 到 学 校 申 报 收 受 了 学 生 午 膳 供 应 商 的 捐 赠 的 个 案 数 目 及 其 详 情 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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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所 有 受 公 帑 资 助 的 学 校 ( 注 ) 的 教 职 员 须 受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第 9 条 规 管 。 根 据 该 条 的 规 定 , 学 校 教 职 员 若 未 得 雇 主 批 准 而 接 受 利 益 , 作 为 办 理 或 不 办 理 某 项 与 学 校 有 关 的 事 宜 的 诱 因 或 报 酬 , 即 属 违 法 。 而 官 立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 则 受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第 3 条 的 规 管 。 根 据 该 项 条 文 , 如 他 们 未 得 行 政 长 官 一 般 或 特 别 许 可 而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利 益 , 即 属 违 法 。
此 外 , 《 资 助 则 例 》 概 略 列 载 资 助 学 校 在 接 受 利 益 及 捐 赠 时 应 该 依 循 的 原 则 。 《 资 助 则 例 》 并 列 明 , 若 资 助 学 校 校 董 会 接 受 任 何 捐 赠 , 该 等 捐 赠 必 须 只 用 于 和 学 校 有 关 或 教 学 的 事 宜 。
除 此 之 外 , 教 育 署 ( 教 署 ) 在 征 询 廉 政 公 署 的 意 见 后 , 已 向 受 公 帑 资 助 的 学 校 发 出 两 套 指 引 。 第 一 套 指 引 名 为 《 接 受 利 益 及 有 关 事 宜 的 一 般 指 引 》 , 列 载 学 校 在 决 定 应 否 接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时 所 须 考 虑 的 因 素 , 以 及 提 醒 学 校 不 得 索 取 任 何 利 益 。 另 一 套 指 引 名 为 《 有 关 选 择 课 本 的 程 序 及 学 校 接 受 出 版 商 捐 赠 的 指 引 》 , 提 醒 学 校 注 意 在 选 择 课 本 时 可 能 引 起 的 贪 污 情 况 , 并 指 示 学 校 如 何 避 免 该 等 情 况 发 生 。
为 确 保 学 校 遵 守 有 关 指 引 , 所 有 资 助 学 校 每 季 均 须 向 教 署 申 报 已 接 受 的 利 益 和 捐 赠 的 详 情 。 如 教 署 认 为 学 校 不 宜 接 受 该 等 利 益 和 捐 赠 , 便 会 要 求 校 方 把 捐 赠 退 回 捐 赠 者 。
上 文 提 及 发 给 受 公 帑 资 助 学 校 的 指 引 , 大 致 上 亦 适 用 于 官 立 学 校 。 为 确 保 学 校 遵 守 有 关 指 引 , 官 立 学 校 须 定 期 向 教 署 申 报 已 接 受 的 捐 赠 之 有 关 资 料 。
此 外 , 政 府 不 时 向 各 部 门 和 公 务 员 发 出 有 关 接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的 指 引 。 由 于 官 立 学 校 是 政 府 机 构 , 其 教 职 员 为 公 务 员 , 故 两 者 均 须 遵 循 有 关 指 引 。 教 署 定 期 审 核 官 立 学 校 的 内 部 记 录 时 , 会 查 察 学 校 在 接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方 面 的 记 录 , 确 保 校 方 确 已 遵 从 有 关 指 引 。 官 立 学 校 教 职 员 若 违 反 相 关 的 公 务 员 指 引 , 亦 可 能 须 接 受 纪 律 处 分 。
教 署 设 有 防 止 贪 污 小 组 , 成 员 包 括 廉 政 公 署 的 代 表 。 该 小 组 定 期 开 会 讨 论 及 辨 识 在 防 止 学 校 贪 污 方 面 有 待 检 讨 的 地 方 , 以 及 就 一 般 防 止 贪 污 的 事 宜 提 出 建 议 。 教 署 亦 与 廉 政 公 署 合 作 , 为 学 校 举 办 采 购 服 务 及 物 品 程 序 研 讨 会 。 此 外 , 有 关 学 校 接 受 利 益 的 资 料 , 已 上 载 教 署 网 页 , 供 学 校 参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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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一 如 上 文 第 ( 一 ) 段 所 述 , 官 立 学 校 和 资 助 学 校 都 必 须 向 教 署 申 报 已 接 受 的 利 益 和 捐 赠 的 详 情 。 教 署 会 把 这 类 记 录 保 存 两 年 。
根 据 教 署 的 记 录 , 在 过 去 两 年 , 学 校 申 报 收 受 了 午 膳 供 应 商 的 利 益 和 捐 赠 的 个 案 共 132 宗 ( 中 学 有 73 宗 , 小 学 则 有 59 宗 ) 。 午 膳 供 应 商 的 捐 赠 主 要 用 作 资 助 学 校 活 动 和 家 长 教 师 会 的 活 动 , 以 及 购 置 学 校 家 具 和 器 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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