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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教 育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19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提 问 者 : 刘 慧 卿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关 于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教 育 问 题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该 等 儿 童 现 时 的 数 目 为 何 , 请 按 他 们 的 种 族 背 景 提 供 分 项 数 字 ;
( 二 )现 时 有 多 少 名 该 等 儿 童 无 法 在 资 助 学 校 觅 得 学 位 及 原 因 为 何 ;
( 三 )政 府 当 局 有 否 评 估 在 上 学 年 开 始 向 取 录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中 小 学 分 别 提 供 每 名 儿 童 4,080元 及 2,750元 的 津 贴 成 效 如 何 ; 若 有 评 估 , 结 果 为 何 ; 及
( 四 )有 何 具 体 计 划 照 顾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教 育 需 要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据 我 们 理 解 , 刘 慧 卿 议 员 所 指 的 非 华 语 儿 童 , 是 那 些 并 非 以 中 文 作 为 母 语 的 6至 15 岁 儿 童 。
( 一 )

我 们 没 有 统 计 目 前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非 华 语 儿 童 人 数 。 不 过 , 我 们 可 以 根 据 非 华 裔 儿 童 人 数 估 计 非 华 语 儿 童 人 数 。 现 把 政 府 统 计 处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所 得 的 非 华 裔 儿 童 人 数 , 按 种 族 列 载 于 附 件 一

  
( 二 )

根 据 现 行 政 策 , 所 有 合 资 格 的 本 地 儿 童 ( 有 关 资 格 见 附 件 二 ) , 包 括 非 华 语 儿 童 , 均 可 接 受 九 年 免 费 普 及 教 育 。 为 了 令 非 华 语 儿 童 尽 快 融 入 香 港 社 会 , 政 府 鼓 励 他 们 入 读 公 营 学 校 (即 官 立 及 资 助 学 校 )。 这 些 儿 童 如 有 需 要 , 可 要 求 教 育 署 协 助 安 排 入 学 。 教 育 署 承 诺 在 21个 工 作 天 内 为 这 些 儿 童 提 供 学 额 。 一 直 以 来 , 教 育 署 都 能 够 为 所 有 寻 求 协 助 的 非 华 语 儿 童 安 排 学 位 。

  
( 三 )为 协 助 学 校 向 非 华 语 儿 童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务 , 我 们 已 由 上 学 年 开 始 , 向 取 录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学 校 发 放 定 额 津 贴 。 为 确 保 津 贴 运 用 得 宜 , 学 校 须 向 教 育 署 提 出 申 请 , 并 说 明 津 贴 的 用 途 。 教 育 署 亦 会 定 期 探 访 学 校 , 就 学 校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务 提 出 意 见 。 为 评 估 津 贴 的 成 效 , 教 育 署 会 要 求 领 取 津 贴 的 学 校 在 本 学 年 完 结 时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 以 检 视 校 本 支 援 服 务 对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帮 助 。
  
( 四 )除 上 文 第 (二 )及 第 (三 )部 分 所 提 及 的 定 额 津 贴 和 入 学 协 助 外 , 政 府 亦 资 助 非 政 府 机 构 开 办 适 应 课 程 , 协 助 非 华 语 儿 童 适 应 本 地 学 校 环 境 。 此 外 , 教 育 署 亦 不 时 举 办 简 介 会 和 经 验 交 流 会 , 与 有 关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讨 论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向 这 些 儿 童 及 他 们 的 家 长 进 行 宣 传 , 推 介 政 府 的 教 育 及 支 援 服 务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支 援 , 教 育 署 现 正 研 究 在 明 年 初 为 非 华 语 儿 童 开 办 为 期 半 年 的 全 日 制 综 合 「 启 动 课 程 」 , 以 提 高 非 华 语 儿 童 的 中 、 英 语 文 能 力 ,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实 际 的 本 地 课 堂 学 习 经 验 。
  
  附 件 一
 二 零 零 一 年
按 种 族 划 分 的 6-15 岁 非 华 裔 儿 童 人 数
 
种 族人 数
日 本 裔1830
印 度 裔1746
巴 基 斯 坦 裔1461
菲 律 宾 裔1382
韩 国 裔889
尼 泊 尔 裔292
其 他12107
  
  附 件 二
  儿 童 入 读 本 港 公 营 学 校 的 资 格
 

凡 持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证 件 的 学 生 , 即 可 入 读 公 营 学 校 :

  1.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1. 凡 于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儿 童 , 单 凭 出 生 证 明 书 已 足 以 证 明 持 有 人 具 有 进 入 该 类 学 校 就 读 的 资 格 ;
    2. 凡 于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间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儿 童 ,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的 第 12 栏 内 必 须 显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 经 已 确 定 」 ;
    3. 凡 于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之 后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儿 童 ,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的 第 12 或 11 栏 内 必 须 显 示 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经 已 确 定 」 ;
    4. 出 生 证 明 书 上 显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或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未 经 确 定 」 儿 童 须 持 有 香 港 居 留 许 可 证 - I.D.235B 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并 盖 有 以 下 (c) 点 中 其 中 一 种 签 注 。
  2. 香 港 身 份 证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后 发 出 , 而 在 第 六 行 并 无 "C" 字 标 记 ( 有 条 件 限 制 居 留 )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如 证 上 "C" 字 标 记 , 则 持 有 人 必 须 持 有 盖 有 以 下 (c) 点 其 中 一 种 签 注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3. 旅 行 证 件

    盖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签 注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1. 「 批 准 逗 留 至 年 月 日 」 ( 显 示 持 证 人 在 获 取 录 入 学 时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2. 「 获 准 逗 留 期 限 延 至 年 月 日 」 ( 显 示 持 证 人 在 获 取 录 入 学 时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3. 「 本 旅 行 证 件 持 有 人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入 境 条 例 第 2AAA 条 。 ) 」 ;
    4. 「 持 证 人 在 年 月 日 抵 达 香 港 并 获 准 无 条 件 入 境 。 」 ;
    5. 获 准 无 条 件 在 港 居 留 ;
    6. 「 以 往 规 定 之 逗 留 条 件 现 告 撤 销 。 」 ; 或
    7. 「 持 证 人 证 实 有 资 格 领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