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问 题 第 七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提 问 者 : 陈 国 强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关 于 职 业 介 绍 所 向 求 职 者 滥 收 费 用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去 年 及 本 年 至 今 , 劳 工 处 分 别 接 获 多 少 宗 涉 及 职 业 介 绍 所 向 求 职 者 滥 收 费 用 的 投 诉 , 以 及 按 求 职 者 获 委 聘 工 作 的 行 业 列 出 分 项 数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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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本 年 至 今 劳 工 处 接 获 的 该 等 投 诉 所 涉 及 的 收 费 总 额 及 平 均 数 、 当 中 的 最 高 收 费 , 以 及 按 收 费 占 求 职 者 就 业 后 首 月 工 资 的 百 分 比 ( 以 1 0 % 为 一 组 别 ) 列 出 该 等 投 诉 的 分 项 数 字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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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劳 工 处 所 知 悉 的 职 业 介 绍 所 藉 以 滥 收 费 用 的 新 手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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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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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劳 工 处 在 2000 年 共 收 到 53 宗 涉 及 职 业 介 绍 所 滥 收 费 用 的 投 诉 , 其 中 46 宗 牵 涉 为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寻 找 工 作 。 在 2001 年 1 月 至 10 月 期 间 , 则 共 收 到 100 宗 同 类 投 诉 , 其 中 76 宗 牵 涉 为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寻 找 工 作 。 劳 工 处 未 就 余 下 非 关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投 诉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类 别 作 详 细 分 类 。 大 多 数 投 诉 , 资 料 并 不 详 尽 , 缺 乏 任 何 书 面 证 据 , 而 且 往 往 在 事 发 后 一 大 段 时 间 才 向 本 处 投 诉 , 记 忆 中 的 细 节 , 甚 至 前 后 矛 盾 , 因 此 跟 进 困 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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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在 今 年 接 获 的 投 诉 中 , 以 单 一 宗 个 案 计 , 涉 及 滥 收 费 用 的 最 高 款 额 为 50,000 元 。 该 个 案 的 投 诉 人 声 称 曾 付 出 50,000 元 给 一 名 职 业 介 绍 所 的 前 雇 员 , 作 为 介 绍 其 六 名 亲 戚 来 港 工 作 的 介 绍 费 , 由 于 该 投 诉 人 并 非 将 该 笔 款 项 直 接 交 与 职 业 介 绍 所 , 又 没 有 任 何 收 据 , 更 未 能 提 供 该 涉 案 人 士 的 联 络 方 法 , 加 上 劳 工 处 接 获 投 诉 时 , 已 过 了 法 定 的 检 控 期 限 , 所 以 劳 工 处 没 法 就 该 个 案 提 出 检 控 。 由 于 在 涉 及 职 业 介 绍 所 滥 收 费 用 的 投 诉 中 , 不 少 投 诉 人 并 未 能 清 晰 说 出 付 款 方 式 或 付 款 金 额 , 劳 工 处 未 就 该 等 投 诉 所 涉 及 的 款 项 作 进 一 步 的 统 计 和 分 析 。 本 年 涉 及 职 业 介 绍 所 滥 收 介 绍 费 的 投 诉 的 款 项 , 由 最 低 800 元 到 超 过 一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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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劳 工 处 在 今 年 并 未 发 现 有 职 业 介 绍 所 采 用 新 的 手 法 向 求 职 人 士 滥 收 费 用 。 但 上 述 由 职 业 介 绍 所 前 雇 员 以 欺 骗 方 式 , 骗 取 五 万 元 之 巨 额 款 项 , 乃 属 首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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