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刘 慧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关 于 青 扬 英 文 小 学 暨 幼 稚 园 及 青 扬 ( 罗 福 ) 幼 稚 园 在 1997-98 学 年 多 收 学 费 一 事 , 当 局 是 否 已 就 检 控 有 关 负 责 人 与 否 作 出 决 定 , 或 何 时 会 作 出 决 定 ; 若 决 定 不 检 控 , 原 因 为 何 ; |
( 二 ) | 当 局 就 幼 稚 园 超 额 收 生 及 滥 收 费 用 等 行 为 建 议 修 订 有 关 法 例 时 , 为 何 只 提 高 罚 款 , 而 不 加 长 监 禁 刑 期 ; 及 |
( 三 ) | 当 局 会 否 于 下 学 年 幼 稚 园 收 生 期 间 , 加 强 监 管 工 作 及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园 滥 收 学 费 及 超 额 收 生 , 并 帮 助 家 长 取 得 关 于 各 幼 稚 园 核 准 收 生 人 数 上 限 及 收 费 的 资 料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教 育 署 已 就 青 扬 英 文 小 学 暨 幼 稚 园 及 青 扬 ( 罗 福 ) 幼 稚 园 多 收 学 费 一 事 谘 询 律 政 司 。 律 政 司 指 出 检 控 触 犯 《 教 育 条 例 》 的 违 规 行 为 须 按 照 《 裁 判 官 条 例 》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该 条 注 明 : 〝 凡 成 文 法 则 对 罪 行 ( 可 公 诉 罪 行 除 外 ) 并 无 规 定 作 出 申 诉 或 提 出 告 发 的 时 效 , 则 申 诉 或 告 发 须 分 别 于 其 所 涉 事 项 发 生 后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作 出 或 提 出 。 〞 由 于 教 育 条 例 并 无 另 行 规 定 提 出 告 发 的 时 限 , 若 要 检 控 违 反 教 育 条 例 的 有 关 人 士 , 必 须 在 该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 由 于 教 育 署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中 才 从 家 长 中 得 悉 该 两 所 幼 稚 园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多 收 学 费 , 根 据 现 行 的 法 例 , 当 局 未 能 采 取 检 控 行 动 。 教 育 署 会 积 极 考 虑 修 改 教 育 条 例 , 以 增 长 提 出 告 发 的 时 限 。 |
( 二 ) | 当 局 最 近 提 高 教 育 条 例 及 教 育 规 例 所 订 的 罚 款 额 , 其 中 违 反 规 例 第 87 条 有 关 超 额 收 生 的 罚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250,000 元 及 违 反 第 61 条 有 关 滥 收 费 用 的 罚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50,000 元 , 对 幼 稚 园 办 学 者 应 该 可 以 产 生 足 够 的 阻 吓 作 用 。 我 们 亦 已 检 讨 条 例 和 规 例 所 订 的 监 禁 期 , 并 认 为 现 有 的 规 定 已 属 恰 当 , 故 没 有 提 出 修 订 。 我 们 也 得 到 立 法 会 教 育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 |
( 三 ) | 教 育 署 已 采 取 一 系 列 配 套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园 出 现 超 额 收 生 或 滥 收 费 用 的 情 况 , 及 帮 助 家 长 取 得 幼 稚 园 的 基 本 资 料 ,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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