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刘 慧 卿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在 上 月 回 答 本 人 提 出 的 质 询 时 表 示 , 香 港 大 学 (" 港 大 ") 并 没 有 以 公 帑 向 前 校 长 发 放 离 职 补 偿 , 并 以 大 学 自 主 为 理 由 , 认 为 不 宜 查 询 有 关 离 职 补 偿 的 详 情 。 就 此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是 否 知 悉 港 大 在 过 去 3 年 所 收 到 的 私 人 捐 款 总 额 为 何 ; 港 大 按 照 什 么 准 则 或 指 引 运 用 该 等 捐 款 , 以 及 如 何 向 公 众 及 有 关 捐 款 人 士 交 代 运 用 捐 款 的 详 情 ; 及 |
( 二 ) | 有 否 评 估 当 局 向 港 大 查 询 如 何 运 用 私 人 捐 款 此 举 , 会 否 干 预 大 学 的 自 主 ; 若 评 估 结 果 为 会 造 成 干 预 , 理 据 为 何 ; 若 评 估 结 果 为 不 会 造 成 干 预 , 当 局 会 否 向 港 大 查 询 上 述 离 职 补 偿 的 详 情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根 据 香 港 大 学 提 供 的 资 料 , 香 港 大 学 过 去 三 年 筹 得 的 私 人 捐 款 总 额 如 下 : |
1999/2000 | 2 亿 9000 万 港 元 |
1998/1999 | 4 亿 1500 万 港 元 |
1997/1998 | 2 亿 2500 万 港 元 |
大 学 会 根 据 所 属 法 例 、 内 部 指 引 和 守 则 , 以 及 捐 款 人 的 意 愿 , 运 用 有 关 款 项 。 捐 款 收 入 及 支 出 的 总 数 皆 列 于 院 校 每 年 向 外 公 布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 并 经 独 立 核 数 师 审 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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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政 府 及 教 资 会 一 向 鼓 励 院 校 在 公 帑 拨 款 以 外 , 积 极 筹 募 私 人 捐 款 , 推 广 校 务 。 各 院 校 皆 有 校 董 会 监 督 其 运 作 , 并 会 按 法 例 规 定 公 布 财 务 报 告 。 就 公 帑 的 运 用 , 各 院 校 必 须 向 教 资 会 和 政 府 交 待 , 而 私 人 捐 款 则 由 院 校 直 接 向 捐 款 人 负 责 。 假 如 院 校 未 能 善 用 捐 款 , 或 有 违 捐 款 人 的 意 愿 , 将 会 影 响 院 校 寻 求 私 人 捐 款 的 能 力 。 因 此 , 政 府 无 须 亦 不 宜 干 预 院 校 如 何 运 用 私 人 捐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