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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及 有 关 的 培 训 机 构 接 纳 或 拒 绝 雇 主 要 求 合 办 特 订 的 培 训 课 程 的 准 则 及 数 目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七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提 问 者 : 郑 家 富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本 人 获 悉 ,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及 有 关 的 培 训 机 构 ( “ 该 局 及 有 关 机 构 ” ) 曾 多 次 拒 绝 一 名 雇 主 的 要 求 , 合 办 特 订 的 培 训 课 程 及 合 作 招 聘 员 工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是 否 知 悉 :

( 一 ) 过 去 3 年 , 该 局 及 有 关 机 构 合 共 接 获 多 少 宗 类 似 的 要 求 , 当 中 获 接 纳 及 遭 拒 绝 的 个 案 数 目 分 别 为 何 ; 以 及 要 求 被 拒 的 原 因 为 何 ; 及

( 二 ) 该 局 及 有 关 机 构 根 据 什 么 准 则 接 纳 或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 再 培 训 局 ) 提 供 度 身 订 造 计 划 , 以 配 合 个 别 雇 主 、 雇 主 团 体 及 行 业 商 会 的 特 别 需 要 。 过 去 三 年 , 再 培 训 局 曾 与 超 过 3 3 0 名 雇 主 及 1 3个 行 业 商 会 商 讨 以 推 广 度 身 订 造 计 划 。 最 后 , 再 培 训 局 一 共 为 1 5 1 名 雇 主 或 行 业 商 会 举 办 了 度 身 订 造 的 课 程 。 以 上 数 字 包 括 6 7 名 主 动 联 络 再 培 训 局 的 雇 主 , 其 中 2 8 名 雇 主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获 得 接 纳 , 其 余 3 9 名 则 被 拒 绝 。

有 关 度 身 订 造 计 划 的 建 议 , 由 再 培 训 局 辖 下 的 课 程 审 核 专 责 小 组 及 课 程 发 展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 该 局 亦 向 辖 下 培 训 机 构 及 有 关 团 体 广 泛 派 发 关 于 度 身 订 造 课 程 的 指 引 。 再 培 训 局 会 根 据 以 下 准 则 , 审 批 度 身 订 造 计 划 的 建 议 ∶

  1. 雇 主 、 雇 主 团 体 或 行 业 商 会 须 有 1 5 个 或 以 上 的 空 缺 , 其 中 最 少 8 0 % 应 由 度 身 订 造 计 划 的 再 培 训 结 业 学 员 填 补 ;
  2. 雇 主 无 法 从 现 有 的 再 培 训 学 员 觅 得 合 适 人 选 应 付 其 特 别 需 要 ;
  3. 薪 酬 及 聘 用 条 件 合 理 , 而 且 不 低 于 市 场 水 平 ; 以 及
  4. 雇 主 愿 意 参 与 设 计 课 程 和 招 募 学 员 、 提 供 职 前 和 在 职 培 训 , 以 及 跟 进 学 员 的 进 度 。 这 样 可 确 保 培 训 课 程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 并 能 提 高 结 业 学 员 的 就 业 能 力 。
   
( 二 )

上 述 准 则 旨 在 保 障 再 培 训 学 员 的 利 益 , 以 免 他 们 被 不 良 雇 主 利 用 , 同 时 可 确 保 再 培 训 局 能 够 善 用 资 源 。

再 培 训 局 没 有 备 存 记 录 , 述 明 个 别 建 议 不 获 接 纳 的 原 因 。 大 体 而 言 , 有 关 个 案 不 获 接 纳 的 原 因 包 括 ∶

  1. 雇 主 对 再 培 训 学 员 的 学 历 要 求 , 高 于 再 培 训 局 服 务 对 象 的 教 育 水 平 ;
  2. 对 于 属 再 培 训 局 服 务 对 象 的 失 业 人 士 来 说 , 即 使 他 们 接 受 再 培 训 亦 不 能 达 到 雇 主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水 平 ;
  3. 学 员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再 培 训 才 可 达 到 所 需 的 技 术 水 平 ;
  4. 职 位 空 缺 数 目 少 于 最 低 的 规 定 ;
  5. 已 有 足 够 数 量 从 一 般 再 培 训 课 程 结 业 的 学 员 填 补 有 关 空 缺 ;
  6. 有 关 职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及 聘 用 条 件 低 于 市 场 水 平 ; 以 及
  7. 所 需 成 本 过 高 。